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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4號

原告
燁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吉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被告
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建福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上開期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8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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