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7號
- 原告
- 王信裕
- 被告
-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6月21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 張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