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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4號

原告
振宇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盛霖
訴訟代理人
林榮和律師
被告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0月23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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