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羅培毓
- 當事人陳志明、沈皓明、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李宗龍、基督教醫院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7號原 告 陳志明 被 告 沈皓明 訴訟代理人 郭蓬成 被 告 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余廣亮 被 告 李宗龍 一、查本件原告與被告沈浩明、李宗龍及財團法人基督教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請兩造收受本裁定7 日內提出如下所示書證到院: ㈠、原告: 1.請提出被告沈浩明、李宗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相關醫療費用收據影本。 2.原告起訴狀所附離職證明書未有統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用印,亦未提出任職於國立清華大學之相關證明文件,故請提出曾任職於統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國立清華大學之工作證明(該證明需說明原告每月薪資所得)。 ㈡、被告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 1.請提出原告至被告就診之相關醫療病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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