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熊明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號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柯美妹、許麗玟、許芳萍、許雅萍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許麗玟、許芳萍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萬5,03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8,48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7,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許芳萍、許雅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