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7號
- 原告
- 潘金花
- 訴訟代理人
- 高金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鄔志偉、林雅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74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4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7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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