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8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81號
- 原告
- 名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61,1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34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35,8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