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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4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張世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4號

原告
張聖彬
被告
致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惟按監察人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之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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