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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張世賢

  • 當事人
    範進永斐文定阮文祝武重樹馮俊英陳文四阮春瓊陳文南阮文南黎清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57號原 告 範進永 原 告 斐文定 原 告 阮文祝 原 告 武重樹 原 告 馮俊英 原 告 陳文四 原 告 阮春瓊 原 告 陳文南 原 告 阮文南 原 告 黎清義 前列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旭錦律師 被 告 力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經核各原告請求給付金額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下: ㈠、原告範進永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866元 ,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20元。 ㈡、原告斐文定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3,382元,應徵收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555元。 ㈢、原告阮文祝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6,232元,應徵收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555元。 ㈣、原告武重樹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6,509元,應徵收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610元。 ㈤、原告馮俊英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7,061元,應徵收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500元。 ㈥、原告陳文四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0,610元,應徵收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500元。 ㈦、原告阮春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7,834元,應徵收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500元。 ㈧、原告陳文南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3,984元,應徵收之第 一審裁判費為610元。 ㈨、原告阮文南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4,084元,應徵收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555元。 ㈩、原告黎清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3,821元,應徵收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1,1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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