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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7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7號

原告
賴銘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晶活性碳有限公司、威翰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贍葦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本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8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特此裁定。此外,請提出被告黃贍葦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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