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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2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張世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92號

原告
慈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榮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被告
微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威光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貳萬叁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柒萬肆仟伍佰捌拾叁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貳佰零貳萬叁仟柒佰伍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緣原告與被告於100 年1 月10日,分別與其簽訂「Trident768L 低溫無機顏料墨水開發合同」(下稱系爭墨水合同)及「Trident 768L噴墨精密塗佈模組及整合買賣合同」(下稱系爭買賣合同),約定被告應研發Trident 768L低溫無機顏料墨水提供原告使用,並100 年3 月底交付模組並裝機,其中墨水合同之報酬為新臺幣(下同)68萬5000元,原告並已給付全數報酬,另外模組及整合買賣合同之買賣價額為195萬元,原告已給付其中133 萬8750元,詎被告明知其無研發低溫無機顏料墨水,及製作原告購買之噴墨精密塗佈模組及整合設備之能力,竟向原告詐稱其有此等能力,致原告陷於錯誤與之簽訂上述契約,經原告催告後被告雖已同意返還墨水合同68萬5000元之款項,惟迄今仍未能交付合格之模組及完成裝機,依系爭買賣合同第2 條第㈠項約定,被告應於100 年3 月底裝機完成並交付,但截至101 年1 月2 日最後一次驗收測試,被告提供之噴頭模組,噴塗顏料於玻璃上,經強化後均會產生不正常之七彩斑點與規則橫條條紋,顯有瑕疵。原告乃於101 年5 月25日併以起訴狀繕本送達,限期催告被告交付合格之商品且附逾期不為交付即為解約之意思表示,被告逾期仍無法交付,是本件系爭買賣契約即已解除,原告自得依民法259 條回復原狀暨詐欺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擇一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已付款項202 萬3750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2 萬37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1 年6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㈡、對被告抗辯之主張:系爭Trident 噴頭模組之噴塗,須經烘烤或烤乾後才知道噴塗是否均勻,被告辯稱其提供之噴頭噴塗於玻璃上,在烘烤前已可看出塗佈均勻,並無線條,故已符契約約定債務之本旨,若其烘烤前之塗佈不均勻,原告應不會將玻璃送去烘烤強化云云,並不足採;且訴外人南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美特公司)亦曾向被告購買一台Trident 噴墨機台,經噴墨後產生與本件系爭噴頭噴塗後相同之規則條紋,該公司曾測試將墨水做不同的塗佈方式均無問題,烘烤條件不會影響烘烤效果,且該公司所有的機台只有Trident 的機台出現橫條條紋的問題,亦可証被告所辯稱系爭規則條紋係因烘烤條件、程序或墨水所致,與其噴頭無關云云,均無足取。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與原告所簽訂之系爭買賣合同,係製作乙台具有「整合噴墨技術使之可以均勻的在標的物上塗佈」之機器(下稱系爭機器)。而於製作過程中及交貨前,當然均需先行測試(試噴),並依測試結果做調整(例如修改軟體控制程式,或更換墨水、噴墨頭),因此原告主張被告曾於100 年6 月間試噴結果並不均勻,惟既仍在測試階段,則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即無意義。再被告於100 年12月30日在原告公司為交機驗收時,據當時參與驗收之訴外人汪明賢證稱機器運作正常,沒有不均勻之線條,顯見100 年12月30日交機當時,系爭機器已經完全合乎契約規範,即可以均勻的在標的物上塗佈。至於原告公司總經理陳尚書因病而沒有參與驗收乙節,不論屬實與否,並不影響系爭機器於交付時已經符合契約規範之事實,被告已依債之本旨完成契約義務之履行。又系爭機器之交貨期限嗣經變更,且原告亦曾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表示務必在100 年12月31日完成並交貨,而原告於101 年1 月2日仍將噴塗完成之玻璃送去強化,因此本件之交付並無原告所稱逾期之遲延問題。

㈡、被告依系爭契約應完成之內容(範圍)僅為「替原告製作乙台具有『整合噴墨技術使之可以均勻的在標的物上塗佈』之機器」。被告係透過軟硬之控制方式,將噴墨技術整合,使之可以均勻在標的物塗佈,至於標的物於均勻塗佈後,經烘乾會產生原告所主張之色彩不均勻或線條等問題,縱令屬實,亦與「均勻塗佈」無關,而係與原告所為之烘烤條件及程序,或墨水有關。如是前者,原告應以符合噴墨塗佈之烘烤條件及程序為之;如是後者,應以改良墨水方式為之,並非塗佈階段所得控制。因此原告以烘烤後之玻璃有色彩不均勻或線條等所謂瑕疵,指摘系爭機器未符合契約規範,並非實在。

㈢、系爭機器既已可為均勻之塗佈,即已符合契約規範,至於嗣後因烘烤所產生之瑕疵則非兩造契約約定之範圍內;另從原告亦將塗佈後之玻璃送去烘烤之事實,如交機驗收時尚未達均勻塗佈之情形,則原告即不可能將未達均勻塗佈之玻璃送去烘烤,因塗佈不均勻,則烘烤後亦不可能均勻,顯見原告當時亦認為塗佈均勻已經符合要求,始將塗佈均勻後之玻璃送去烘烤,又原告測試當天噴塗四片玻璃,僅強化二片,另二因噴出來就已經有線條,而未送強化,顯見如噴塗不均勻,於噴塗出來即可觀察出來,根本不需送去強化後始能知悉。

㈣、本件系爭買賣契約之性質應屬承攬契約,並非買賣契約,裝機及驗收均需定作人之原告配合始能達成,然被告於101 年12月30日裝機驗收時,原告公司之經理陳尚書卻稱病而離開現場,造成無法驗收,則原告顯違反民法第507 條之定作人協力義務;而本件有無合於解除契約之情況,應以起訴時為準,而不應以起訴後之情況作為判斷基礎,原告既已起訴請求侵權賠償及回復原狀等,其再催告交貨,僅是為滿足解除契約之催告要件,原告於起訴時並未具備解除契約之要件,自不得主張解除契約後之回復原狀請求權。綜上所述,被告既已依契約為履行,自無所謂詐欺行為;且縱使有未依契約履行或瑕疵等情事,亦係債務不履行之問題,而非詐欺行為,且被告並無遲延情事,因此原告以被告有遲延情事而解除契約,自無依據。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免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兩造有簽立「Trident768L 低溫無機顏料墨水開發合同」,約定給付68萬5千元,原告並已給付完畢。

㈡、兩造有簽立「Trident768L 噴墨精密塗佈模組及整合買賣合同」,原告已給付被告133萬8750元。

㈢、被告同意返還68萬5千元。

㈣、本院履勘現場已經過強化處理之玻璃確實有七彩顏色點狀及間隔約10公分等距之規則橫條條紋。

四、本件爭點在於:

㈠、兩造所簽訂之「Trident768L 噴墨精密塗佈模組及整合買賣合同」,被告依上開契約應完成之內容為何?

㈡、被告是否已完成上開契約之內容?

㈢、被告有無詐欺行為?原告得否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㈣、原告得否因被告未如期交付,經催告後而被告未給付,而請求解除契約?

㈤、兩造所簽訂之「Trident768L 噴墨精密塗佈模組及整合買賣合同」為買賣契約或承攬契約?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所簽訂之「Trident768L 噴墨精密塗佈模組及整合買賣合同」中第四條第㈠項載明「交貨地點為甲方工廠所在地即屏東縣工廠」位於屏東縣,則依上開說明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有簽立「Trident768L 噴墨精密塗佈模組及整合買賣合同」,原告已給付被告133 萬8750元,有上開買賣合同1 份在卷可考,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而依上揭合同上載明係「噴墨精密塗佈模組及整合」,再依證人劉景安即配合被告公司於101年1 月2 日現場測試「Trident768L 噴墨精密塗佈」之原告公司員工到庭證稱如下:【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下同):請問證人1 月2 日當天用被告公司機器噴了幾片玻璃?證人答(下同):四片。被告訴訟代理人:四片有無都送去強化?證人:強化二片。被告訴訟代理人:為何另外二片沒有送去強化?證人:因為那二片噴出來就已經有線條,所以沒有送。被告訴訟代理人:噴抹之後,強化之前,你是否會先看上面噴的情形如何?證人:噴完之後就拿去強化,我們的製程是噴完就送去強化燒烤出來就是成品。噴完之後我沒有看噴的情形如何。被告訴訟代理人:你都沒有看,如果噴的不好就送去強化?證人:因為是被告公司噴的,而且噴完要強化之後才是成品。法官:你的意思是說當天被告部分用噴頭噴出來,你們就送進去強化,強化之後就產生那天所講的瑕疵,所以另外二片就沒有送進去噴?證人:是的。】等語;以上開測試之過程而言,所謂「Trident768L 噴墨精密塗佈」之測試應以「噴完(即塗佈)送去強化燒烤出來之成品」有無瑕疵為原則;又就物之使用目的而言,噴完(即塗佈)之後既需送去強化燒烤,苟強化燒烤後會產生不正常之七彩斑點與規則橫條條紋等瑕疵,勢必無法達到「噴墨精密塗佈」之目的,顯見被告公司所交付之上開「Trident768L 噴墨精密塗佈模組」無法達到原告公司之要求,而係有瑕疵之物。又據被告公司聲請到庭作證之證人即被告公司所稱本件噴墨墨水之供應商南美特公司員工莊惠如到庭證稱如下:【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下同):請問證人任職公司、職務、工作內容為何?證人答(下同):南美特公司主任研究員,工作性質是做一些光學藥水開發及機台測試。被告訴訟代理人:被告公司有替原告公司製作一台Trident 機台,你是否清楚?證人:我知道,但雙方如何合作我不清楚。被告訴訟代理人:是否知道該機器的用途?證人:了解,我們公司也有Trident 的噴墨機台,我們公司也想要將它拿來做藥水的塗佈,就是塗佈在玻璃上面,做一些像是光觸媒或隔熱玻璃的東西。被告訴訟代理人:你們公司這台Trident 機台與被告公司幫原告公司做Trident 機台是否是一樣的機台?證人:我不清楚。被告訴訟代理人:你們公司那台Trident 的機台是何人製作?證人:我們是向被告公司向購買。被告訴訟代理人:被告公司賣給你們Trident 的機台,就你們使用上在塗佈上面有無什麼問題?證人:噴墨會有一些很規則重複出現的條紋。被告訴訟代理人:這些條紋產生的原因為何?證人:我們研判是噴頭和控制系統。被告訴訟代理人:如果連機台都有問題,你們如何測試你們的墨水可不可行?證人:我們有將我們的墨水拿去做不同的塗佈方式都沒有問題。被告訴訟代理人:你意思是說這個Trident 的機台噴出來,你們用肉眼就可以看出來噴的情況如何?證人:看不出來,要烘乾或烤乾後才看得出來。被告訴訟代理人:你們這台Trident機台使用多久?證人:我們是100 年購買,詳細日期要看發包單。被告訴訟代理人:該Trident 的機台你們公司是否還有在使用?證人:沒有。被告訴訟代理人:你們是使用別的機台?證人:是的,現在改用別的機台。被告訴訟代理人:噴塗在玻璃上去烘烤後,烘烤的設定條件是否會影響烘烤效果?證人:不會,我們也有做過很薄的膜,在室溫下就乾了,不需要烘烤,下去高溫烘烤也是沒有問題。被告訴訟代理人:你們現在有無和原告公司合作開發墨水?證人:沒有。被告訴訟代理人:Trident 的機台是否要先塗佈均勻後才能進行下面的烘烤程序?要再哪一個階段才能確定是否均勻?證人:塗佈都要均勻,一定要等到烤乾後才知道是否均勻,我們有量測儀器在烤乾後可以量測是否塗佈均勻。被告訴訟代理人:如果要等烤乾後才知道是否塗佈均勻,要如何知道是噴頭、烘烤或其他環節出問題?證人:我們所做的只有Trident 這個品牌有條紋的問題,塗抹不均才會有彩虹紋,不會有規則的橫條紋。被告訴訟代理人:你們公司用的Trident 的機台是被告公司賣給你們的?證人:是的。被告訴訟代理人:你們既然認為他噴塗有問題,有無向被告公司反應?證人:我們有向被告公司反應,他有請專業技師來看並搭配,結果還是有問題。被告訴訟代理人:因為這樣所以你們就沒有使用他們該Trident 的機台?證人:是上級的意見。法官:有無問題請教證人?原告訴訟代理人:沒有。法官:被告公司是向你們買噴料?證人:我們沒有販售,是他們要測試,我們就免費提供給他們測試。我們有向被告公司買Trident 的噴頭。法官:你的意思是說你們所有的機台只有Trident 的機台出現橫條紋的問題?證人:是的,是烘烤之後有橫條紋。】等語;愈證被告公司之上開「Trident7 68L噴墨精密塗佈模組」係有瑕疵而無法達到原告公司所要求之「噴墨精密塗佈」目的。又按「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54 條、第259 條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於101 年5 月25日以起訴狀繕本送達,限期催告被告交付合格之商品且附逾期不為交付即為解約之意思表示,被告逾期仍無法交付,是本件系爭買賣契約即已解除,原告依民法259 條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已付款項202 萬3750元(其中含被告公司已同意返還原告之68萬5 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1 年6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即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六、假執行之宣告: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為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均無不合,茲各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兩造其餘主張、陳述與舉證,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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