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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7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陳威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7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京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山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良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5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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