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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1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13號

原告
鄭森
被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1日以101 年度補字第255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3,869元,並已於同年7 月16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且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駁回,並於101 年10月24日確定。原告逾期迄今仍未如數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13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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