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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4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劉怡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654號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孫文慶
訴訟代理人
葉元昌
被告
嘉座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戴別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貳萬肆仟零柒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嘉座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座塑鋼實業公司)及甲○○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嘉座塑鋼實業公司於民國101 年3 月23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9 萬元,並由被告甲○○擔任連帶保證人。雙方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借款利率年息百分之20計付利息外,另按本借款本金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加計違約金(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茲因債務人僅繳付部分本息後,自101 年6 月23日即未依約繳付,目前尚欠1024,0 0 7元本金及利息。經原告催討無效,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全部清償,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載。

三、被告嘉座塑鋼實業有限公司及甲○○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車輛動產抵押貸款契約書、放款帳務性交易明細查詢表各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42至46頁),而經本院通知被告閱卷,被告並未到院閱卷及對上開書證未表示爭執,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利息
┌────┬────┬──────┬──────┬────────┐
│本金序號│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            │            │                │
│        │        │            │            │                │
├────┼────┼──────┼──────┼────────┤
│ 1      │929,994 │101 年7 月2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
│        │元      │日起        │            │                │
├────┼────┼──────┼──────┼────────┤
│ 2      │94,013  │101 年6 月2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
│        │元      │日起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序號│本金    │違約金起算│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日        │            │                  │
├────┼────┼─────┼──────┼─────────┤
│ 1      │929,994 │101 年8 月│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元      │24日起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
│        │        │          │            │分,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20              │
├────┼────┼─────┼──────┼─────────┤
│ 2      │94,013  │101 年7 月│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元      │24日起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
│        │        │          │            │分,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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