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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0號

聲請人
順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吉中
訴訟代理人
劉思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3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3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 年3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之事實,業據本院職權調閱本院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 1  │順堡營造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100年9月20日│ 38,535元 │PW0000000 │    │
│    │許志中            │銀行潮州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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