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勞訴字第17號
- 原告
- 楊文賢
- 原告
- 阮青松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宗儀律師
- 被告
- 星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明仁
- 訴訟代理人
- 湯瑞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主張:
㈠、原告楊文賢自民國98年6 月18日起受於僱於被告,與證人陶文順、訴外人鄭德英、范文宣等3 人均擔任鍋爐操作員工作。原告楊文賢每日工作除8 小時外,須再加班6 小時,尚且中午1 小時、週六日及國定假日亦須工作,而被告與陶文順、鄭德英約定每月加給鍋爐薪資新臺幣(下同)6,000 元,然卻未給予原告楊文賢每月鍋鑪薪資6,000 元,且亦未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規定發給加班費。嗣原告楊文賢向被告表示在鍋爐高溫工作不適,而於101 年2 月26日將其調離該鍋爐工作,負責處理支援工作。詎料,被告於101 年4 月30日以原告楊文賢請假過多為由,片面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雖經屏東縣政府外勞咨詢服務中心(下稱外勞中心)認定原告楊文賢有違反勞動契約等情,實則原告楊文賢否認有違反勞動契約之事實,然為儘速取得薪資,而同意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原告楊文賢因自身權益受損,曾於101 年7月5 日在外勞中心進行調解未果。是以,被告短少給付原告楊文賢每月鍋爐薪資6,000 元,自98年7 月至101 年1 月止,共186,000 元(6,000 ×31個月);另原告楊文賢於平日中午午休1 小時,每日加班6 小時以上,及週六日、國定假日均須工作,且被告未給予特別休假,計算至101 年1 月止,扣除被告已給付之538,583 元外,尚應給付短少之651,194 元,合計共837,194 元(計算方式詳如附件一所示)。
㈡、原告阮青松自98年6 月18日起受僱於被告。兩造已於101 年5 月22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然原告阮青松於上開受僱期間,每日工作均加班6 小時(即原告阮青松並無鍋爐工作人員中午休息時間上班1 小時之情形),及週六日、國定假日均須工作,被告亦未給予特別休假,計算至101 年4 月止,扣除被告已給付456,896 元外,被告應原告阮青松387,152 元(計算方式詳如附件二所示)。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及勞基法第30條第1 項、第24條第1 、2 款、第38條、第39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楊文賢837,194 元、原告阮青松387,152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⑵如獲勝訴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關於原告楊文賢部分:法律並無規定被告應每月另給付原告楊文賢鍋爐薪資,被告亦無與原告楊文賢約定每月另給與鍋爐薪資,故原告楊文賢時薪應為72元、74元、78元(即按原告楊文賢受僱期間之法定最低薪資計算)。另加班時數,原告楊文賢主張每日均加班7 小時(含中午1 小時),惟與孜勤表所記載時數不符,即非可採。原告楊文賢之正確加班時數及加班費,詳如附表一記載,舉例說明之:如98年6 月間,其加班在2 小時內共18小時(此部分依時薪72元之1.33倍計算其加班費,計1,723.7 元),另加班超過2 小時以上之時數共32小時(此部分依時薪72之1.66倍計算其加班費,計3,824.6 元),故98年6 月間之平日加班費合計為5,548.3 元。又於98年6 月間星期六加班計有12小時(共864 元),加班2 小時以內有4 小時(以1.33計,共383.1元),加班超過2 小時以上有6 小時(以1.66計,共717.1元),是98年6 月間之星期六加班費合計為1,964.2 元;週日及國定假日為星期日亦有12小時(共864 元),以上98年6 月間之加班費合計共8,376 元(詳見附表一、二應付加班費總金額欄所示),經統計98年6 月至101 年4 月間加班費共為642,141 元,加計差額應付款後,減去給付款項,當時尚剩餘如附表二所示備註欄3.所示104,960 元未付,惟被告嗣後已將此餘款98,663元(因依法預扣6%之所得稅,即附表二備註欄4.所示)存入原告楊文賢帳戶內,此為原告楊文賢亦不否認,是被告對原告楊文賢已無欠款等語置辯。
㈡、關於原告阮青松部分:原告阮青松主張其受僱期間時薪分別為72、75、78元部分,被告不爭執(因其未操作鍋爐之工作,故未領有鍋爐加給6,000 元)。然加班時數,原告阮青松主張均為6 小時,孜勤表所記載時數不符,顯非可採。原告阮青松之正確加班時數及加班費,詳如附表一、二記載及計算(援引上開就原告楊文賢所為陳述),而經統計98年6月至101 年4 月間加班費為523,288 元(即附表二所示應付加班費總額合計欄),加計差額應付款後,減去給付款項,當時尚剩餘如附表二備註欄3.所示84,458元未付,惟被告嗣後已將此餘款79,391元(依法預扣6%之所得稅,即附表示備註欄4.所示)存入原告阮青松帳戶內,此為原告阮青松亦不否認,是被告對原告阮青松已無欠款等語置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若獲敗訴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於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下列事項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勞動契約、孜勤表、存證信函、環境測定報告書等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31至35頁、第50頁、第115 頁、第231 至260 頁、第261至293 頁、第307 至319 頁),堪信為真。
㈠、原告楊文賢自98年6 月18日起受僱於被告,於101 年2 月26日調離該鍋爐工作,及兩造合意於101 年4 月30日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原告楊文賢前已領得於受僱期間被告所給付之加班費543,424 元,被告又於101 年7 月3 日再度給付原告楊文賢加班費104,960 元(扣除6%所得稅後為98,663元)。
㈡、原告阮青松賢自民國98年6 月18日起受於僱被告,及兩造合意於101 年5 月22日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原告阮青松前已領得其受僱期間被告給付之加班費448,261 元,被告又於101 年7 月3 日再度給付原告阮文青加班費84,458元(扣除所得稅後為79,391元)。
㈢、依被告所提出之檢驗報告原告楊文賢工作場所非屬高溫作業場所,原告楊文賢每日分配作業時間及休息時數與一般勞工工作時間相同均為8 小時。
㈣、兩造同意以附表一、二、附表一、二,即本院卷一第51頁、342 頁、第166 頁所示之第一欄「1.33、1.66時薪」、第二欄「星期六時、1.33、1.66時薪」、「日/ 假、1.33、1.66時薪」為原告2 人各月份加班之時數。
㈤、原告楊文賢有從事鍋爐工作時中午1 小時並未休息,原告阮青松無中午1 小時未休息之問題。
㈥、原告阮青松受僱期間依我國公告之法定最低薪資計算其時薪分別為72、75、78元。
㈦、假設原告楊文賢確實未依附表一、二(即本院卷一第51頁、342 頁)領得中午1 小時之加班費,兩造同意以1.66標準加計。
四、兩造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未給予平日、假日及國定假日之加班費,然被告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㈠、原告楊文賢之基本工資為23,280元,抑或為其受僱期間之我國公告之法定最低基本工資?㈡、被告提出如附表一所示時數(即本院一卷第51頁、第342 頁)之計算表是否已將原告楊文賢中午1 小時未休息部分計算在內?若為否定,被告應否給付原告楊文賢中午1 小時之加班費?若為肯定,應給付之時數及金額為何?㈢、被告是否尚積欠原告阮青松加班費?茲分敘如下:
㈠、原告楊文賢受僱期期並未與被告約定須給予鍋爐薪資6,000元,是原告楊文賢受僱期間之薪資為法定最低基本薪資,即72 元、74元、78元,而非23,280元。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故主張權利存在之人,就其權利構成要件事實,負舉證之責。本件原告楊文賢主張其之每月薪資為23,280元,於平日、週六日及國定假日均有加班,被告未給予其每月足額之薪資,且尚積欠其加班費未給付,原告楊文賢自應就此加班構成要件事實負舉證之責。
⒉經查:證人即與原告前同受僱於被告之員工陶文順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不知道原告楊文賢有無與被告約定自98年7 月起每月將加給鍋爐薪資6,000 元,伊每個月是有拿鍋爐薪資6,000 元,這是被告請伊操作鍋爐部分的加給,除了伊以外,還有原告楊文賢、范文宣、鄭德英有操作鍋爐,上開4 人操作鍋爐的工作,但只有伊與鄭德英工作內容一樣,其他2人不一樣,伊等2人是作煮的部分,另外原告楊文賢等2人是做模型推進去、拉出來,伊4人工作的時間一樣長。伊不知道原告楊文賢為何沒有領到這6,000元,也不知道是否有領其他的加給。在製作鍋爐的時候,中午有時候會休息,有時候沒有休息,休息是聽廠長指揮,不是伊自己決定,如果有休息的話都是休息1個小時的時間,這1小時都不用工作,以伊來說中午有休息的時間比較多,工作的時間比較少,但以原告阮青松來說的話跟伊一樣比較有休息的時間,原告楊文賢因為跟伊工作時間不一樣,所以不知道他的休息時間。伊1個月休假1天,其他人也都一樣,伊每天大約工作12至13小時,原告楊文賢工作的時間比伊多,2年前工作的時間更長,後來有比較短,但還是比伊多。伊每天最後下班打卡完之後還有繼續工作,通常都還會再做2至3小時。1個月休1天是公司的規定,不是伊主動向老闆要工作的,除非身體不舒服可以請假,但是請假那天就沒有薪資,每天加班12至13小時,伊沒有開口說要加班,但是公司也沒有跟伊等說可以休息。每一天加班的時間都是廠長規定的,不是伊自己看時間到了就回家。剛說是打完卡還要再工作,不是工作完才打卡,是公司規定這樣做的,伊通常是在下午5點打下班卡,然後休息30分鍾,再繼續加班,接著晚上8點打加班下班卡,通常會再多做2至3小時,每天回家約10、11點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5至207頁)。
⒊證人陶文順於作證時已非被告員工,應無故意為被告有利證述之動機,且其證述內容復與原告楊文賢孜勤表之上下班打卡時間大致相符,是其上開證述應可採信。由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原告楊文賢與證人陶文順、鄭德英之工作內容不同,原告楊文賢無實際長時間處於鍋爐旁,僅推入拉出時接近鍋爐,應無領得與證人陶文順相同薪資之可能,此外原告楊文賢未舉證其與被告間有給予鍋爐薪資之約定,自不得以證人陶文順、鄭德英有領得該鍋爐薪資,逕認原告楊文賢當然可比照領取,是原告楊文賢主張其每月平均薪資為23,280元,顯屬無據。而兩造就原告楊文賢受僱於被告時,若未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楊文賢6,000 元之鍋爐加給,其應領得之薪資為法定基本薪資17,280元(98年7 月至99年12月)、17,880元(100 年1 月至100 年12月)、及18,780元(101 年1月後)一節不爭執,而原告楊文賢與被告未約定給付鍋爐加給,業經認定如上,故被告抗辯原告楊文賢之時薪為72元、74元、78元,即為可採。
㈡、被告提出附表一(即本院卷一第51、342 頁)之計算表已將原告楊文賢中午1 小時未休息部分已計算在上開計算表之加班時數內。
⒈原告楊文賢固主張每月加班時數如附表一所示「1.33」、「1.66」欄時數所載,然該時數,不包括中午未休息的1 小時。
⒉經查:
⑴被告抗辯:「孜勤表」記載內容之意義為:①孜勤表內之「小計」欄位如係空白,即當天未加班;如有手寫數字(如3.5 ),則為當天之加班時數;如有2 個數目之手寫數字(如3.5/1.5 ),則為加班超過晚上21點以後之表示方法。此因被告公司當時給予原告之加班費計價方式,係晚上21點「前」為每小時85元,晚上21點「後」則為每小時90元,故須將晚上21點前、後之加班時數分別標示出來,以利計算(由此亦可見)。②如上例中之3.5 (小時),則被告當時計算原告當天之加班費為297.5 元(計算基礎即3.5 小時×85元);若記載3.5/1.5 ,則原告當天之加班費為432.5 元(計算基礎即3.5 小時×85元+1.5小時×90元)。③孜勤表之上午「下班」欄與下午「上班」欄,以及下午「下班」欄與晚上加班「上班」欄內,若有打卡之情形(如中午12:03 打卡休息,同時12:03 又打卡上班),即屬中午有休息1 小時(12:00-13:00 ),下午則有休息30分鐘(17:00-17 :30),均非工作時間。惟如上開欄位為空白(未打卡),則該中午1 小時及下午30分鐘即屬工作時間。且該中午1 小時及下午30分鐘如為工作時間(中餐或晚餐係利用工作空檔食用,但仍計入工時),則每日8 小時之正常工時即算至下午4 時(即16時)止,其後之時間即屬加班等語。是由上可知,被告所述與原告楊文賢中午若有在鍋爐旁工作,其性質無法離開,而無從前往打卡之情節相符,且孜勤表「小計」欄位之手寫數字應係在當時每月結束後即已填載,以利計算當月之加班時數,否則無以計算發給原告楊文賢加班費時數之標準,是被告上開所辯應屬非虛。
⑵被告提出之原告楊文賢受僱期間各月份之孜勤表,亦與證人陶文順上開所述下午5 點打卡後,然後休息30分鍾,再繼續加班之情約略相符;及證人即被告廠長李英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自84年擔任被告廠長,負責員工工作安排及訓練,也需在現場看管工人,原告楊文賢上下班時間偶爾會看一下打卡機,並不會一直看著,原告楊文賢98年7 、8 月孜勤表上,有用原子筆寫「加班哲」,就是中午有上班一小時,經伊確認的部分,至於98年10月、12月、99年1 月、3 月有的沒有伊簽名,是有時候偷懶一點,沒有去簽名,但有加班都會記錄在鑄造操作紀錄表上,伊回去即可確認,原告楊文賢上班時間有2 種,一個是鑄造有開爐的時候,開爐的時候因是連續不能停爐,所以就8 點至5 點連續作,這時下午4 點至5 點就是屬於加班的時間,一個是沒有開爐的時候,沒有開爐時,就是上午8 點至12點,下午1 點至5 點,5 點半再繼續加班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頁背面至20頁)等情大致符合,是該孜勤表之加班時數之記錄及計算應無臨訟杜撰之可能,而可採信為真,且附表一所示之加班時數復為原告楊文賢所不爭執,因而據孜勤表所製作附表一之加班時數自堪信為真。
⑶又勞基法第24條規定,加班在2 小時內,應按其時薪1.33倍計付,再加班者,應接其時薪1.66倍計付,而法定工時為每2 週84小時,即每月除有1 星期六係屬與常上班時間外,其餘3 個星期六如從事工作,則屬加班時間;而休假日(如週
六、日或國定假日)之加班,如於8 小時內者,應加倍發給;如當日工作超過8 小時者,仍應就超過部分再按1.33倍或1.66倍支付加班費。原告楊文賢於98年7月之基本薪資為17,280元,其平日薪資為576元,平均時薪為72元,依勞基法之規定其加班之時薪,在2小時內者為每小時96元,超過2小時者為每小時120元。依上開說明,以原告楊文賢98年7月之孜勤表為例,計算其每日之加班時數即如附表三所示。
⑷再觀之附表三原告楊文賢之工作時數,除正常工時(此部分給付基本薪資)外,其餘工時即為其加班之時數。其中⑴平日(即週一至週五)之加班時數在2 小時以內共44小時(時薪1.33倍),超過2 小時者共85小時(時薪1.66倍),即附表三7 月31日之「加班工時」累計欄所載。⑵週六之加班時數,時薪在1 倍範圍內之時數共24小時,在時薪1.33倍範圍內之時數共8 小時,在時薪1.66倍範圍內之時數共18小時,即7 月25日之「加班工時累計」欄所載。⑶週日加班時數在日薪1 倍範圍內之時數共20小時,在時薪1.33倍範圍內之時數為0.5 小時,即附表三7 月26日之「加班工時累計」欄所載。而附表三所列之加班時數,亦與原告楊文賢之附表一加班時數(見本院卷一第51頁、第342 頁,即附表一所記載之加班時數)完全一致,足證附表一內記載之加班時數,確係依據孜勤表上之打卡數字計算而來,而孜勤表確有記錄原告楊文賢中午之1 小時之加班,業經認定如上。是被告辯稱附一之「1.33時數」、「1.66時數」欄已將原告楊文賢中午1 小時之工作時間計入,且計算加班費,並無短少時數之問題,應屬非虛。另原告楊文賢98年8 月至101 年4 月之加班時數計算與孜勤表之記載,經本院核對後,亦均相同,是被告抗辯附表一之加班時數已全數將中午1 小時加班時間計入,即為可採。而原告主張附表一未予加計中午1 小時,除與證人李英哲上開證述不符外,亦與附表一及附表三各項數字無法相合,是原告主張即屬無據。
⑸另原告楊文賢99年、100 年特別休假部分,被告雖未給予休假,然已一併按其時薪計算發給加班費,此有被告提出本院卷一第51頁、第342頁之「加班時數及應給付班費」最未2行記錄99年、100年應付4,032元、4,172元,然被告實付5,400元、10,272元,與例假日、平日加班費交互計算後為104,960元(見本院卷一第51頁、第342頁),扣除6%之所得稅後為98,663元存入原告楊文賢之帳戶內,此有存證信函及聲明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50頁及背面),復為原告楊文賢所自承,是原告楊文賢主張被告未發給其特別休假之加班費,亦非可取。
⒊綜上,被告於原告楊文賢一開始受僱時,固有未按基本時薪之1.33倍或1.66倍計算加班費(被告當時給付原告楊文賢之加班費,未依據勞基法規定給付,而係按當時之「打工時薪」85元或90元給付)。然嗣後已依附表一之時數計算後,製作如附表二之差額(即應付加班費總金額欄係以72元、74元、78元加計1.33倍、1.66倍計算加班費,已付加班金額欄係以85元、90元計算加班費,差額部分即為被告應補給之金額)補足,而兩造就附表一之時數為原告楊文賢受僱期間之加班時數不爭執,又中午1 小時之加班,已計入附表一之時數內,亦經認定如上,是以被告既於原告楊文賢受僱期已依各時期之基本薪資補行計算發給加班費,則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平日、週六日及特別休假之加班費,顯屬無據。
㈢、被告未積欠原告阮青松平日、週六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原告阮青松固主張被告自98年7 月至101 年4 月尚積欠其平日、週六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共387,152 元云云。被告則以前詞置辯。經查:原告阮青松就其受僱被告期間中午均無加班1 小時,且其之加班時數如附表一「平日出勤1.33時數」、「平日出勤1.66時數」、「週六出勤時數」、「週日出勤時數」、「國定假日出勤時數」各欄所示,及時薪按其受僱期間之法定最低薪資分為72元、75元、78元等節均不爭執,而被告已就其未依法定最低薪資計算加班費部分,已按附表一之時數計算差額如附表二之金額75,027元(即應付加班費總金額欄係以72元、75元、78元加計1.33倍、1.66倍計算加班費,已付加班金額欄係以85元、90元計算加班費,差額部分即為被告應補給之金額),此亦為原告阮青松所不否認;又被告以上開金額並加計補貼食宿差額13,710元後,而原告阮青松99年、100 年特別休假部分,被告雖未給予休假,然已一併按其時薪計算發給加班費,此有被告提出「加班時數及應給付班費」最未2 行記錄99年、100 年應付6,048 元、4,172 元,然被告實付4,200 元、10,300元,與前開例假日、平日加班費交互計算後為84,458元(見本院卷一第116 頁,詳見附表二備註欄3.所示),扣除6%之所得稅後存入79,391元原告阮青松之帳戶內,此有存證信函及聲明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15 頁及背面),復為原告阮青松所自承,是原告阮青松主張被告尚積欠給其平日、週六日及特別休假之加班費,均非可取。
五、綜上所述,原告楊文賢、阮青松雖有受僱於被告,且被告因計算加班費之基礎有誤而短少給付,然被告已於嗣後結算,補足其2 人之平日、週六日、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之加班費並存入原告2 人之帳戶。從而,本件原告2 人依勞動契約及勞基法第30條第1 項、第24條第1 、2 款、第28條、第3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楊文賢83,7194 元、原告阮青松387,15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楊文賢部分
附表二: ┌─────┬────────┬────────┬─────┐│ 年月 │應付加班費總金額│已付加班費總金額│ 差額 │├─────┼────────┼────────┼─────┤│98年6月 │ 8,376元 │ 5,195元 │2,461元 │├─────┼────────┼────────┼─────┤│98年7月 │20,506元 │15,150元 │5,356元 │├─────┼────────┼────────┼─────┤│98年8月 │23,237元 │17,255元 │5,982元 │├─────┼────────┼────────┼─────┤│98年9月 │24,024元 │17,638元 │6,386元 │├─────┼────────┼────────┼─────┤│98年10月 │21,690元 │17,487元 │4,203元 │├─────┼────────┼────────┼─────┤│98年11月 │22,737元 │17,528元 │5,209元 │├─────┼────────┼────────┼─────┤│98年12月 │18,986元 │13,533元 │5,453元 │├─────┼────────┼────────┼─────┤│99年01月 │24,829元 │18,223元 │6,606元 │├─────┼────────┼────────┼─────┤│99年02月 │16,870元 │11,450元 │5,420元 │├─────┼────────┼────────┼─────┤│99年03月 │26,335元 │19,535元 │6,800元 │├─────┼────────┼────────┼─────┤│99年04月 │23,462元 │17,605元 │5,857元 │├─────┼────────┼────────┼─────┤│99年05月 │24,313元 │18,570元 │5,743元 │├─────┼────────┼────────┼─────┤│99年06月 │22348元 │16,678元 │5,670元 │├─────┼────────┼────────┼─────┤│99年07月 │17,831元 │15,576元 │2,255元 │├─────┼────────┼────────┼─────┤│99年08月 │16,528元 │14,208元 │2,320元 │├─────┼────────┼────────┼─────┤│99年09月 │17,821元 │16,019元 │1,802元 │├─────┼────────┼────────┼─────┤│99年10月 │18,829元 │16,512元 │2,317元 │├─────┼────────┼────────┼─────┤│99年11月 │21,002元 │19,491元 │1,511元 │├─────┼────────┼────────┼─────┤│99年12月 │20,151元 │17,904元 │2,247元 │├─────┼────────┼────────┼─────┤│100年01月 │14,437元 │13,133元 │1,304元 │├─────┼────────┼────────┼─────┤│100年02月 │13,683元 │12,977元 │ 706元 │├─────┼────────┼────────┼─────┤│100年03月 │20,443元 │19,158元 │1,285元 │├─────┼────────┼────────┼─────┤│100年04月 │20,344元 │18,471元 │1,873元 │├─────┼────────┼────────┼─────┤│100年05月 │22,138元 │19,477元 │2,661元 │├─────┼────────┼────────┼─────┤│100年06月 │18,646元 │19,155元 │(509元) │├─────┼────────┼────────┼─────┤│100年07月 │21,388元 │20,865元 │ 523元 │├─────┼────────┼────────┼─────┤│100年08月 │21,274元 │21,464元 │(190元) │├─────┼────────┼────────┼─────┤│100年09月 │18,126元 │18,963元 │(837元) │├─────┼────────┼────────┼─────┤│100年10月 │20,272元 │20,193元 │ 79元 │├─────┼────────┼────────┼─────┤│100年11月 │13,689元 │14,762元 │(1,073元) │├─────┼────────┼────────┼─────┤│100年12月 │13637元 │13,488元 │ 149元 │├─────┼────────┼────────┼─────┤│101年01月 │12,930元 │10,443元 │2,487元 │├─────┼────────┼────────┼─────┤│101年02月 │11,898元 │ 9,745元 │2,153元 │├─────┼────────┼────────┼─────┤│101年03月 │ 7,492元 │ 4,853元 │2,639元 │├─────┼────────┼────────┼─────┤│101年04月 │ 1,872元 │ 0元 │1,872元 │├─────┼────────┼────────┼─────┤│合計 │642,142 元 │543,424元 │98,718元 │├─────┴────────┴────────┴─────┤│備註: ││1.本附表係依據本院卷一第342頁。 ││2.「應付總金額」係指本院卷一第342 頁「應付」欄位;「已付總││ 額」係指本院卷一第342 頁「已付」欄位;「差額」係指本院卷││ 一第342 頁「差額」欄位。 ││3.98,718元+13,710(被告補貼原告楊文賢之食宿費)-1,368 元││ (99年原告楊文賢溢領之特別休假加班費)-6,100 元(100 年││ 原告楊文賢溢領之特別休假加班費)=104,960 元 ││4.104,960×6%=98,663元 │└─────────────────────────────┘附表三
、阮青松部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一 │ ├─────┬──┬───────────────┬────────────────────┬─────────────────────┤ │ │ │ 平日出勤出勤 │ 週六出勤 │ 星期日及國定假日出勤 │ │ 年月 │時薪├────┬────┬─────┼───┬────┬────┬──────┼─────┬────┬────┬─────┤ │ │ │1.33時數│1.66時數│合計(A )│週六 │1.33時數│1.66時數│合計(B ) │國定例假日│1.33時數│1.66時數│ 合計(C)│ ├─────┼──┼────┼────┼─────┼───┼────┼────┼──────┼─────┼────┼────┼─────┤ │98年6月 │72元│ 18 │ 32 │5,548.3元 │ 12 │ 4 │ 6 │ 1,964.2元 │ 12 │ 0 │ 0 │ 864元 │ ├─────┼──┼────┼────┼─────┼───┼────┼────┼──────┼─────┼────┼────┼─────┤ │98年7月 │72元│ 44 │ 85 │14,372.6元│ 24 │ 8 │ 18 │ 4,645.4元 │ 20 │ 0.5 │ 0 │1,487.9元 │ ├─────┼──┼────┼────┼─────┼───┼────┼────┼──────┼─────┼────┼────┼─────┤ │98年8月 │72元│ 42 │ 93 │15,137.3元│ 24 │ 8 │ 17 │ 4,525.9元 │ 39 │ 5.5 │ 2 │3,573.7元 │ ├─────┼──┼────┼────┼─────┼───┼────┼────┼──────┼─────┼────┼────┼─────┤ │98年9月 │72元│ 44 │ 105 │ 16,763元│ 16 │ 6 │ 15 │ 3,519.4元 │ 40 │ 6.5 │ 2 │3,741.5元 │ ├─────┼──┼────┼────┼─────┼───┼────┼────┼──────┼─────┼────┼────┼─────┤ │98年10月 │72元│ 43 │ 98 │15,830.6元│ 8 │ 8 │ 13.5 │ 2,955.6元 │ 39 │ 1 │ 0 │2,903.8元 │ ├─────┼──┼────┼────┼─────┼───┼────┼────┼──────┼─────┼────┼────┼─────┤ │98年11月 │72元│ 40 │ 85.5 │14,049.4元│ 8 │ 8 │ 17.5 │ 4,585.7元 │ 47 │ 2.5 │ 4 │4,101.5元 │ ├─────┼──┼────┼────┼─────┼───┼────┼────┼──────┼─────┼────┼────┼─────┤ │98年12月 │72元│ 40 │ 83.5 │13,810.3元│ 16 │ 6 │ 14 │ 339.8元 │ 24 │ 0.5 │ 0 │1,775.9元 │ ├─────┼──┼────┼────┼─────┼───┼────┼────┼──────┼─────┼────┼────┼─────┤ │99年01月 │72元│ 41 │ 97.5 │15,579.4元│ 32 │ 10 │ 24 │ 6,130.1元 │ 40 │ 2.5 │ 0 │3,119.4元 │ ├─────┼──┼────┼────┼─────┼───┼────┼────┼──────┼─────┼────┼────┼─────┤ │99年02月 │72元│ 34 │ 72.5 │ 11,921元│ 19.5 │ 4 │ 7.5 │ 2,683.4元 │ 23 │ 2 │ 3.5 │2,265.8元 │ ├─────┼──┼────┼────┼─────┼───┼────┼────┼──────┼─────┼────┼────┼─────┤ │99年03月 │72元│ 46 │ 113 │17,910.7元│ 24 │ 8 │ 20.5 │ 4,944.2元 │ 47 │ 1 │ 0 │3,479.8元 │ ├─────┼──┼────┼────┼─────┼───┼────┼────┼──────┼─────┼────┼────┼─────┤ │99年04月 │72元│ 44 │ 105 │ 16,763元│ 24 │ 7 │ 15.5 │ 4,250.9元 │ 32 │ 1.5 │ 0 │2,447.6元 │ ├─────┼──┼────┼────┼─────┼───┼────┼────┼──────┼─────┼────┼────┼─────┤ │99年05月 │72元│ 42 │ 103 │16,332.5元│ 24 │ 8 │ 19 │ 4,765元 │ 40 │ 3.5 │ 0 │3,215.2元 │ ├─────┼──┼────┼────┼─────┼───┼────┼────┼──────┼─────┼────┼────┼─────┤ │99年06月 │72元│ 42 │ 101.5 │16,153.2元│ 21 │ 6 │ 15 │ 3,879.4元 │ 31.5 │ 0.5 │ 0 │2,315.9元 │ ├─────┼──┼────┼────┼─────┼───┼────┼────┼──────┼─────┼────┼────┼─────┤ │99年07月 │72元│ 44 │ 79 │13,655.5元│ 32 │ 1.5 │ 0 │ 2,447.6元 │ 24 │ 0 │ 0 │ 1,728元 │ ├─────┼──┼────┼────┼─────┼───┼────┼────┼──────┼─────┼────┼────┼─────┤ │99年08月 │72元│ 44 │ 55.5 │10,846.8元│ 24 │ 8 │ 9 │ 3,569.8元 │ 24 │ 4 │ 0 │ 628元 │ ├─────┼──┼────┼────┼─────┼───┼────┼────┼──────┼─────┼────┼────┼─────┤ │99年09月 │72元│ 42 │ 63.5 │11,611.4元│ 24 │ 8 │ 9.5 │ 3,629.5元 │ 34.5 │ 1 │ 0 │2,579.8元 │ ├─────┼──┼────┼────┼─────┼───┼────┼────┼──────┼─────┼────┼────┼─────┤ │99年10月 │72元│ 40 │ 57 │ 10,643元│ 32 │ 10 │ 15.5 │ 5,114.2元 │ 40 │ 2 │ 0 │3,071.5元 │ ├─────┼──┼────┼────┼─────┼───┼────┼────┼──────┼─────┼────┼────┼─────┤ │99年11月 │72元│ 44 │ 81.5 │13,954.3元│ 24 │ 8 │ 12 │ 3,928.3元 │ 40 │ 2.5 │ 0 │3,119.4元 │ ├─────┼──┼────┼────┼─────┼───┼────┼────┼──────┼─────┼────┼────┼─────┤ │99年12月 │72元│ 46 │ 77.5 │13,667.8元│ 24 │ 8 │ 12.5 │ 3,988.1元 │ 32 │ 2 │ 0 │2,495.5元 │ ├─────┼──┼────┼────┼─────┼───┼────┼────┼──────┼─────┼────┼────┼─────┤ │100年01月 │74元│ 40 │ 30.5 │ 31013元 │ 20 │ 6 │ 3 │ 2,439元 │ 47.5 │ 5.0 │ 2.5 │4,314.2元 │ ├─────┼──┼────┼────┼─────┼───┼────┼────┼──────┼─────┼────┼────┼─────┤ │100年02月 │74元│ 34 │ 40 │ 30,857元│ 16 │ 6 │ 5 │ 2,388.7元 │ 41 │ 0 │未記載 │ 3034元 │ ├─────┼──┼────┼────┼─────┼───┼────┼────┼──────┼─────┼────┼────┼─────┤ │100年03月 │74元│ 44 │ 76 │ 37,038元│ 24 │ 8 │ 9 │ 3,688.9元 │ 40 │ 1.5 │未記載 │3,107.6元 │ ├─────┼──┼────┼────┼─────┼───┼────┼────┼──────┼─────┼────┼────┼─────┤ │100年04月 │74元│ 40 │ 68.5 │ 36,351元│ 32 │ 10 │ 18.5 │ 5,624.7元 │ 32 │ 0 │未記載 │ 2,368元 │ ├─────┼──┼────┼────┼─────┼───┼────┼────┼──────┼─────┼────┼────┼─────┤ │100年05月 │74元│ 42 │ 84 │ 37,357元│ 24 │ 8 │ 16 │ 4,528.8元 │ 40 │ 2.0 │未記載 │3,156.8元 │ ├─────┼──┼────┼────┼─────┼───┼────┼────┼──────┼─────┼────┼────┼─────┤ │100年06月 │74元│ 42 │ 73 │ 37,035元│ 24 │ 7 │ 7 │ 3,324.8元 │ 30 │ 未記載 │未記載 │ 2,220元 │ ├─────┼──┼────┼────┼─────┼───┼────┼────┼──────┼─────┼────┼────┼─────┤ │100年07月 │74元│ 40 │ 76 │ 38,745元│ 32 │ 10 │ 19.5 │ 5,747.6元 │ 32 │未記載 │未記載 │ 2,368元 │ ├─────┼──┼────┼────┼─────┼───┼────┼────┼──────┼─────┼────┼────┼─────┤ │100年08月 │74元│ 46 │ 86 │ 39,344元│ 24 │ 8 │ 15 │ 4,406元 │ 24 │未記載 │未記載 │ 1,776元 │ ├─────┼──┼────┼────┼─────┼───┼────┼────┼──────┼─────┼────┼────┼─────┤ │100年09月 │74元│ 40 │ 69.5 │ 36,843元│ 24 │ 8 │ 15.5 │ 4,467.4元 │ 16 │未記載 │未記載 │ 1,184元 │ ├─────┼──┼────┼────┼─────┼───┼────┼────┼──────┼─────┼────┼────┼─────┤ │100年10月 │74元│ 38 │ 67 │ 38,073元│ 32 │ 9 │ 17 │ 5,342.1元 │ 40 │未記載 │未記載 │ 2,960元 │ ├─────┼──┼────┼────┼─────┼───┼────┼────┼──────┼─────┼────┼────┼─────┤ │100年11月 │74元│ 38 │ 46 │ 32,642元│ 16 │ 8 │ 7.5 │ 2,892.1元 │ 19 │未記載 │未記載 │ 1406元 │ ├─────┼──┼────┼────┼─────┼───┼────┼────┼──────┼─────┼────┼────┼─────┤ │100年12月 │74元│ 42 │ 53 │ 31,368元│ 16 │ 5.5 │ 5.5 │ 2400.9元 │ 8 │未記載 │未記載 │ 592元 │ ├─────┼──┼────┼────┼─────┼───┼────┼────┼──────┼─────┼────┼────┼─────┤ │101年01月 │78元│ 28.5 │ 35 │ 29,223元│ 24 │ 4 │ 3 │ 2,675.4元 │ 22.5 │ 6 │ 3 │2,765.9元 │ ├─────┼──┼────┼────┼─────┼───┼────┼────┼──────┼─────┼────┼────┼─────┤ │101年02月 │78元│ 36 │ 17.5 │ 6,000.5元│ 24 │ 8 │ 3 │ 3,090.4元 │ 32 │ 3 │未記載 │2,807.2元 │ ├─────┼──┼────┼────┼─────┼───┼────┼────┼──────┼─────┼────┼────┼─────┤ │101年03月 │78元│ 25 │ 0.5 │ 2,658.2元│ 32 │ 7 │ 0 │ 3,222.2元 │ 18 │ 2 │未記載 │1,611.5元 │ ├─────┼──┼────┼────┼─────┼───┼────┼────┼──────┼─────┼────┼────┼─────┤ │101年04月 │78元│ 0 │ 0 │ 0元 │ 24 │ 0 │ 0 │ 1,872元 │ 0 │ 0 │未記載 │ 0元 │ ├─────┴──┴────┴────┴─────┴───┴────┴────┴──────┴─────┴────┴────┴─────┤ │備註: │ │1.本附表係依據本院卷一第342頁。 │ └───────────────────────────────────────────────────────────────────┘ ┌──┬────────┬────────────┬────────────┬──────────────┬────────────┬─────────────┐ │日期│ 星期 │ 中午1小時 │ 下午0.5 小時 │ 加班時數(加班時間) │依勞基法所定加班費之計算│加班時數累計(區分平日、星│ │98/7│ │(12:00- 13:00) │ (17:00- 17:30) │ │方式 │期六、星期日) │ ├──┼────────┼────────────┼────────────┼──────────────┼────────────┼─────────────┤ │ 1 │ 三 │休息(有打卡) │下班(有打卡) │ 0 │ 0 │ 0 │ ├──┼────────┼────────────┼────────────┼──────────────┼────────────┼─────────────┤ │ 2 │ 四 │休息(有打卡) │休息(有打卡) │3.5 小時(17:30-21:00) │2 小時(按時薪1.33倍) │平日(1.33倍):2小時 │ │ │ │ │ │ ├────────────┼─────────────┤ │ │ │ │ │ │1.5 小時(按時薪1.66倍)│平日(1.66倍):1.5小時 │ ├──┼────────┼────────────┼────────────┼──────────────┼────────────┼─────────────┤ │ 3 │ 五 │工作(未打卡、計入工時)│休息(有打卡) │4.5 小時(16:30-21:00) │2 小時(按時薪1.33倍) │平日(1.33倍):4小時 │ │ │ │ │ │ ├────────────┼─────────────┤ │ │ │ │ │ │2.5 小時(按時薪1.66倍)│平日(1.66倍):4小時 │ ├──┼────────┼────────────┼────────────┼──────────────┼────────────┼─────────────┤ │ 4 │ 六 │休息(有打卡) │休息(有打卡) │3.5 小時(17:30-21:00) │2 小時(按時薪1.33倍) │●星期六(1.33倍):2小時 │ │ │(星期六工時) │ │ ├──────────────┼────────────┼─────────────┤ │ │ │ │ │1.5 小時(21:00-22:30) │3 小時(按時薪1.66倍) │●星期六(1.66倍):3小時 │ ├──┼────────┼────────────┼────────────┼──────────────┼────────────┼─────────────┤ │ 5 │ 日 │休息(有打卡) │下班(有打卡) │7 小時(09:00- 12:00);(│7 小時(按時薪1 倍) │▲星期日(1 倍):7小時 │ │ │ (假日工時) │ │ │13:00- 17:00) │ │ │ ├──┼────────┼────────────┼────────────┼──────────────┼────────────┼─────────────┤ │ 6 │ 一 │工作(未打卡、計入工時)│休息(有打卡) │4.5 小時(16:30- 21:00) │2 小時(按時薪1.33倍) │平日(1.33倍):6小時 │ │ │ │ │ ├──────────────┼────────────┼─────────────┤ │ │ │ │ │1 小時(21:00- 22:00) │3.5小時(按時薪1.66倍) │平日(1.66倍):7.5小時 │ ├──┼────────┼────────────┼────────────┼──────────────┼────────────┼─────────────┤ │ 7 │ 二 │休息(有打卡) │休息(有打卡) │3.5 小時(17:30- 21:00) │2 小時(按時薪1.33倍) │平日(1.33倍):8小時 │ │ │ │ │ ├──────────────┼────────────┼─────────────┤ │ │ │ │ │2 小時(21:00- 23:00) │3.5 小時(按時薪1.66倍)│平日(1.66倍):11小時 │ ├──┼────────┼────────────┼────────────┼──────────────┼────────────┼─────────────┤ │ 8 │ 三 │休息(有打卡) │休息(有打卡) │3.5 小時(17:30- 21:30 ) │2 小時(按時薪1.33倍) │平日(1.33倍):10小時 │ │ │ │ │ ├──────────────┼────────────┼─────────────┤ │ │ │ │ │2.5 小時(21:00- 23:30) │4 小時(按時薪1.66倍) │平日(1.66倍):15小時 │ ├──┼────────┼────────────┼────────────┼──────────────┼────────────┼─────────────┤ │ 9 │ 四 │休息(有打卡) │休息(有打卡) │3.5 小時(17:30- 21:00) │2 小時(按時薪1.33倍) │平日(1.33倍):12小時 │ │ │ │ │ ├──────────────┼────────────┼─────────────┤ │ │ │ │ │1.5 小時(21:00- 22:30) │3 小時(按時薪1.66倍) │平日(1.66倍):18小時 │ ├──┼────────┼────────────┼────────────┼──────────────┼────────────┼─────────────┤ │ 10 │ 五 │休息(有打卡) │休息(有打卡) │3.5 小時(17:30- 21:00) │2 小時(按時薪1.33倍) │平日(1.33倍):14小時 │ │ │ │ │ ├──────────────┼────────────┼─────────────┤ │ │ │ │ │1 小時(21:00- 22:00) │2.5 小時(按時薪1.66倍)│平日(1.66倍):20.5小時 │ ├──┼────────┼────────────┼────────────┼──────────────┼────────────┼─────────────┤ │ 11 │ 六 │工作(未打卡、計入工時)│休息(有打卡) │8小時(08:00-16:00) │8 小時(按時薪1 倍) │●星期六(1 倍):8小時 │ │ │(星期六工時) │ │ ├──────────────┼────────────┼─────────────┤ │ │ │ │ │4.5 小時(16:30- 21:00) │2 小時(按時薪1.33倍) │●星期六(1.33倍):4小時 │ │ │ │ │ ├──────────────┼────────────┼─────────────┤ │ │ │ │ │2.5 小時(21:00- 23:30) │5 小時(按時薪1.66倍) │●星期六(1.66倍):8小時 │ ├──┼────────┼────────────┼────────────┼──────────────┼────────────┼─────────────┤ │ 12 │ 日 │休假 │休假 │ 0 │ 0 │▲星期日(1 倍):7 小時 │ ├──┼────────┼────────────┼────────────┼──────────────┼────────────┼─────────────┤ │ 13 │ 一 │工作(未打卡、計入工時)│休息(有打卡) │4.5 小時(16:30-21:00) │2 小時(按時薪1.33倍) │平日(1.33倍):16小時 │ │ │ │ │ ├──────────────┼────────────┼─────────────┤ │ │ │ │ │2 小時(21:00- 23:00) │4.5小時(按時薪1.66倍) │平日(1.66倍):25小時 │ ├──┼────────┼────────────┼────────────┼──────────────┼────────────┼─────────────┤ │ 14 │ 二 │工作(未打卡、計入工時)│休息(有打卡) │4.5 小時(16:30- 21:00) │2 小時(按時薪1.33倍) │平日(1.33倍):18小時 │ │ │ │ │ ├──────────────┼────────────┼─────────────┤ │ │ │ │ │2 小時(21:00- 23:00) │4.5小時(按時薪1.66倍) │平日(1.66倍):29.5小時 │ ├──┼────────┼────────────┼────────────┼──────────────┼────────────┼─────────────┤ │ 15 │ 三 │工作(未打卡、計入工時)│休息(有打卡) │4.5 小時(16:30- 21:00) │2 小時(按時薪1.33倍) │平日(1.33倍):20小時 │ │ │ │ │ ├──────────────┼────────────┼─────────────┤ │ │ │ │ │2 小時(21:00- 23:00) │5 小時(按時薪1.66倍) │平日(1.66倍):34.5小時 │ ├──┼────────┼────────────┼────────────┼──────────────┼────────────┼─────────────┤ │ 16 │ 四 │工作(未打卡、計入工時)│休息(有打卡) │4.5 小時(16:30- 21:00) │2 小時(按時薪1.33倍) │平日(1.33倍):22小時 │ │ │ │ │ ├──────────────┼────────────┼─────────────┤ │ │ │ │ │2 小時(21:00- 23:00) │4.5 小時(按時薪1.66倍)│平日(1.66倍):39小時 │ ├──┼────────┼────────────┼────────────┼──────────────┼────────────┼─────────────┤ │ 17 │ 五 │休息(有打卡) │休息(有打卡) │3.5 小時(17:30- 21:00) │2 小時(按時薪1.33倍) │平日(1.33倍):24小時 │ │ │ │ │ ├──────────────┼────────────┼─────────────┤ │ │ │ │ │2 小時(21:00- 23:00) │1.5小時(按時薪1.66倍) │平日(1.66倍):42.5小時 │ ├──┼────────┼────────────┼────────────┼──────────────┼────────────┼─────────────┤ │ 18 │六(星期六工時)│工作(未打卡、計入工時)│工作(未打卡、計入工時)│8 小時(08:00-16 :00) │8 小時(按時薪1 倍) │●星期六(1 倍):16小時 │ │ │ │ │ ├──────────────┼────────────┼─────────────┤ │ │ │ │ │5 小時(16:00- 21:00) │2 小時(按時薪1.33倍) │●星期六(1.33倍):6小時 │ │ │ │ │ ├──────────────┼────────────┼─────────────┤ │ │ │ │ │1.5 小時(21:00- 22:30) │4.5 小時(按時薪1.66倍)│●星期六(1.66倍):12.5小│ │ │ │ │ │ │ │ 時 │ ├──┼────────┼────────────┼────────────┼──────────────┼────────────┼─────────────┤ │ 19 │日(假日工時) │工作(未打卡、計入工時)│下班(有打卡) │8.5 小時(09:00-17:30) │8 小時(按時薪1 倍) │▲星期日(1 倍):15小時 │ │ │ │ │ │ ├────────────┼─────────────┤ │ │ │ │ │ │0.5小時(按時薪1.66倍) │▲星期日(1.33倍):0.5 小│ │ │ │ │ │ │ │ 時 │ ├──┼────────┼────────────┼────────────┼──────────────┼────────────┼─────────────┤ │ 20 │ 一 │工作(未打卡、計入工時)│工作(未打卡、計入工時)│5 小時(16:00- 21:00) │2 小時(按時薪1.33倍) │平日(1.33倍):26小時 │ │ │ │ │ ├──────────────┼────────────┼─────────────┤ │ │ │ │ │2 小時(21:00- 23:00) │5 小時(按時薪1.66倍) │平日(1.66倍):47.5小時 │ ├──┼────────┼────────────┼────────────┼──────────────┼────────────┼─────────────┤ │ 21 │ 二 │工作(未打卡、計入工時)│工作(未打卡、計入工時)│5 小時(16:00- 21:00) │2 小時(按時薪1.33倍) │平日(1.33倍):28小時 │ │ │ │ │ ├──────────────┼────────────┼─────────────┤ │ │ │ │ │2 小時(21:00- 23:00) │5 小時 (按時薪1.66倍) │平日(1.66倍):52.5小時 │ ├──┼────────┼────────────┼────────────┼──────────────┼────────────┼─────────────┤ │ 22 │ 三 │休息(有打卡) │工作(未打卡、計入工時)│4 小時(17:00- 21:00) │2 小時(按時薪1.33倍) │平日(1.33倍):30小時 │ │ │ │ │ ├──────────────┼────────────┼─────────────┤ │ │ │ │ │2.5 小時(21:00- 23:30) │4.5 小時(按時薪1.66倍)│平日(1.66倍):57小時 │ ├──┼────────┼────────────┼────────────┼──────────────┼────────────┼─────────────┤ │ 23 │ 四 │工作(未打卡、計入工時)│工作(未打卡、計入工時)│5 小時(16:00- 21:00) │2 小時(按時薪1.33倍) │平日(1.33倍):32小時 │ │ │ │ │ ├──────────────┼────────────┼─────────────┤ │ │ │ │ │2 小時(21:00- 23:00) │5 小時(按時薪1.66倍) │平日(1.66倍):62小時 │ ├──┼────────┼────────────┼────────────┼──────────────┼────────────┼─────────────┤ │ 24 │ 五 │工作(未打卡、計入工時)│工作(未打卡、計入工時)│5 小時(16:00- 21:00) │2 小時(按時薪1.33倍) │平日(1.33倍):34小時 │ │ │ │ │ ├──────────────┼────────────┼─────────────┤ │ │ │ │ │2 小時(21:00- 23:00) │1.5小時(按時薪1.66倍) │平日(1.66倍):67小時 │ ├──┼────────┼────────────┼────────────┼──────────────┼────────────┼─────────────┤ │ 25 │六(星期六工時)│工作(未打卡、計入工時)│工作(未打卡、計入工時)│8 小時(08:00-16:00) │8 小時(按時薪1倍) │●星期六(1 倍):24小時 │ │ │ │ │ ├──────────────┼────────────┼─────────────┤ │ │ │ │ │5 小時(16:00- 21:00) │2 小時(按時薪1.33倍) │●星期六(1.33倍):8 小時│ │ │ │ │ ├──────────────┼────────────┼─────────────┤ │ │ │ │ │2.5 小時(21:00- 23:30) │1.5小時(按時薪1.66倍) │●星期六(1.66倍):18小時│ ├──┼────────┼────────────┼────────────┼──────────────┼────────────┼─────────────┤ │ 26 │日(假日工時) │工作(未打卡、計入工時)│下班(有打卡) │5 小時(09:00- 12:00);(│ 5 小時(按時薪1倍) │▲星期日(1 倍):20小時 │ │ │ │ │ │13:00- 15:00) │ ├─────────────┤ │ │ │ │ │ │ │▲星期日(1.33倍):0.5 小│ │ │ │ │ │ │ │ 時 │ ├──┼────────┼────────────┼────────────┼──────────────┼────────────┼─────────────┤ │ 27 │ 一 │工作(未打卡、計入工時)│工作(未打卡、計入工時)│5 小時(16:00- 21:00) │2 小時(按時薪1.33倍) │平日(1.33倍):36小時 │ │ │ │ │ ├──────────────┼────────────┼─────────────┤ │ │ │ │ │2 小時(21:00 -23:00) │5 小時(按時薪1.66倍) │平日(1.66倍):72小時 │ ├──┼────────┼────────────┼────────────┼──────────────┼────────────┼─────────────┤ │ 28 │ 二 │休息(有打卡) │休息(有打卡) │3.5 小時(17:30- 21:00) │2 小時(按時薪1.33倍) │平日(1.33倍):38小時 │ │ │ │ │ ├──────────────┼────────────┼─────────────┤ │ │ │ │ │0.5 小時(21:00- 21:30) │2 小時(按時薪1.66倍) │平日(1.66倍):74小時 │ ├──┼────────┼────────────┼────────────┼──────────────┼────────────┼─────────────┤ │ 29 │ 三 │休息(有打卡) │休息(有打卡) │3.5 小時(17:30- 21:00) │2 小時(按時薪1.33倍) │平日(1.33倍):40小時 │ │ │ │ │ ├──────────────┼────────────┼─────────────┤ │ │ │ │ │2.5 小時(21:00- 23:30) │4 小時(按時薪1.66倍) │平日(1.66倍):78小時 │ ├──┼────────┼────────────┼────────────┼──────────────┼────────────┼─────────────┤ │ 30 │ 四 │休息(有打卡) │休息(有打卡) │3.5 小時(17:30- 21:00) │2 小時(按時薪1.33倍) │平日(1.33倍):42小時 │ │ │ │ │ ├──────────────┼────────────┼─────────────┤ │ │ │ │ │2 小時(21:00- 23:00) │3.5小時(按時薪1.66倍) │平日(1.66倍):81.5小時 │ ├──┼────────┼────────────┼────────────┼──────────────┼────────────┼─────────────┤ │ 31 │ 五 │休息(有打卡) │休息(有打卡) │3.5 小時(17:30- 21:00) │2 小時(按時薪1.33倍) │平日(1.33倍):44小時 │ │ │ │ │ ├──────────────┼────────────┼─────────────┤ │ │ │ │ │2 小時(21:00- 23:00) │3.5小時(按時薪1.66倍) │平日(1.66倍):85小時 │ ├──┴────────┴────────────┴────────────┴──────────────┴────────────┴─────────────┤ │備註: │ │一、附表各欄位記載內容係依據本院卷一第231頁之原告楊文賢孜勤表。 │ │二、附表「中午1小時(12:00- 13:00)」及「下午0.5 小時(17:00- 17:30)」欄位中記載內容如下: │ │㈠、休息(有打卡)、下班(有打卡): │ │ 指攷勤表中上午「下班」欄與下午「上班」欄,及下午「下班」欄與晚上加班「上班」欄內,若有打卡之情形(如中午12:03 打卡休息,同時12:03 又打卡上班),即屬中午12│ │ 時至13時及17時至17時30分為休息時間。 │ │㈡、工作(未打卡、計入工時): │ │ 指攷勤表中上午「下班」欄與下午「上班」欄,及下午「下班」欄與晚上加班「上班」欄內為空白(未打卡) ,則該中午1 小時及下午30分鐘即屬工作時間。 │ │三、附表「加班時數」欄位: │ │ 依孜勤表內之「小計」欄位手寫數字記載,又孜勤表表內之「小計」欄位如係空白,即當天未加班;如有手寫數字(如3.5 ),則為當天之加班時數;如有2 個數目之手寫數字│ │ (如3.5 ;1.5 ),則1.5 為加班超過晚上9 點(21點)以後之表示。 │ │四、附表「加班時數累計(區分平日、週六、週日)」 欄位: │ │ 指按附表「加班時數」欄位所載時數逐日累計。 │ │五、原告楊文賢98年7月加班時數總計如下: │ │㈠、平日(週一至週五) 加班時數: │ │ 在2 小時以內者計44小時( 按時薪之1.33倍) ;超過2 小時者計85小時( 按時薪之1.66倍) ,見附表7 月31日之「加班工時累計」欄。 │ │㈡、週六之加班時數: │ │ 在時薪1 倍範圍內之時數計24小時;在時薪1.33倍範圍內之時數計8 小時;在時薪1.66倍範圍內時數計18小時,見附表7 月25日之「加班工時累計」欄。 │ │㈢、週日之加班時數: │ │㈣、在時薪1 倍範圍內之時數計20小時;在時薪1.33倍範圍內之時數計0.5 小時,見附表7 月26日之「加班工時累計」欄。 │ │㈤、原告楊文賢係月薪制,故月薪內不論原告楊文賢週六日有無出勤,均已給予法定最低薪資,是若週六日有出勤,當日再加給1倍。 │ └───────────────────────────────────────────────────────────────────────────────┘ 附表一 ┌─────┬───┬────┬────┬────┬────┬───┬────┬───┬────┬───┬────┬────┐ │年月 │時薪 │平日出勤│平日出勤│平日出勤│平日出勤│週六出│週六出勤│週日出│週日出勤│國定假│國定假日│加班費合│ │ │ │1.33時數│1.33時加│1.66時數│1.66時加│勤時數│加班費 │勤時數│加班費 │日出勤│出勤加班│計 │ │ │ │ │班費 │ │班費 │ │ │ │ │時數 │費 │ │ ├─────┼───┼────┼────┼────┼────┼───┼────┼───┼────┼───┼────┼────┤ │98年6月 │72元 │ 22 │2,107元 │ 33 │ 3,944元│未記載│864元 │ 16 │1,152元 │ 0 │ 0元 │ 8,067元│ ├─────┼───┼────┼────┼────┼────┼───┼────┼───┼────┼───┼────┼────┤ │98年7月 │72元 │ 52 │4,980元 │ 92.5 │11,056元│未記載│1,728元 │ 24 │1,728元 │ 0 │ 0元 │19,491元│ ├─────┼───┼────┼────┼────┼────┼───┼────┼───┼────┼───┼────┼────┤ │98年8月 │72元 │ 54 │5,171元 │ 86.5 │10,338元│未記載│1,728元 │ 32 │2,304元 │ 0 │ 0元 │19,542元│ ├─────┼───┼────┼────┼────┼────┼───┼────┼───┼────┼───┼────┼────┤ │98年9月 │72元 │ 52 │4,980元 │ 72.5 │ 8,665元│未記載│1,728元 │ 32 │2,304元 │ 16 │1,152元 │18,829元│ ├─────┼───┼────┼────┼────┼────┼───┼────┼───┼────┼───┼────┼────┤ │98年10月 │72元 │ 50 │4,788元 │ 65.5 │ 7,829元│未記載│1,728元 │ 24 │1,728元 │ 24 │1,728元 │17,801元│ ├─────┼───┼────┼────┼────┼────┼───┼────┼───┼────┼───┼────┼────┤ │98年11月 │72元 │ 50 │4,788元 │ 89.5 │10,697元│未記載│1,728元 │ 35 │2,520元 │ 8 │576元 │20,309元│ ├─────┼───┼────┼────┼────┼────┼───┼────┼───┼────┼───┼────┼────┤ │98年12月 │72元 │ 48 │4,596元 │ 48.5 │ 5,797元│未記載│1,728元 │ 30 │2,160元 │ 8 │576元 │14,857元│ ├─────┼───┼────┼────┼────┼────┼───┼────┼───┼────┼───┼────┼────┤ │99年01月 │72元 │ 50 │4,788元 │ 85.5 │10,219元│未記載│1,728元 │ 33 │2,376元 │ 8 │576元 │19,687元│ ├─────┼───┼────┼────┼────┼────┼───┼────┼───┼────┼───┼────┼────┤ │99年02月 │72元 │ 40 │3,830元 │ 40 │ 4,781元│未記載│1,728元 │ 24 │1,728元 │ 20 │1,440元 │13,507元│ ├─────┼───┼────┼────┼────┼────┼───┼────┼───┼────┼───┼────┼────┤ │99年03月 │72元 │ 54 │5,171元 │ 96 │11,474元│未記載│1,728元 │ 29 │2,088元 │ 8 │576元 │21,307元│ ├─────┼───┼────┼────┼────┼────┼───┼────┼───┼────┼───┼────┼────┤ │99年04月 │72元 │ 50 │4,788元 │ 93.5 │11,175元│未記載│1,728元 │27.5 │1,980元 │ 8 │576元 │20,247元│ ├─────┼───┼────┼────┼────┼────┼───┼────┼───┼────┼───┼────┼────┤ │99年05月 │72元 │ 52 │4,980元 │ 96 │11,474元│未記載│1,728元 │34.5 │2,484元 │ 7 │504元 │21,169元│ ├─────┼───┼────┼────┼────┼────┼───┼────┼───┼────┼───┼────┼────┤ │99年06月 │72元 │ 50 │4,788元 │ 90 │10,757元│未記載│1,728元 │ 22 │1,584元 │ 8 │576元 │19,433元│ ├─────┼───┼────┼────┼────┼────┼───┼────┼───┼────┼───┼────┼────┤ │99年07月 │72元 │ 54 │5,171元 │ 80.5 │ 9,621元│未記載│1,728元 │18.5 │1,332元 │未記載│ 0元 │17,852元│ ├─────┼───┼────┼────┼────┼────┼───┼────┼───┼────┼───┼────┼────┤ │99年08月 │72元 │ 52 │4,980元 │ 44 │ 5,259元│ 16 │1,728元 │22.5 │1,620元 │未記載│ 0元 │13,586元│ ├─────┼───┼────┼────┼────┼────┼───┼────┼───┼────┼───┼────┼────┤ │99年09月 │72元 │ 50 │4,788元 │ 42 │ 5,020元│ 16 │1,728元 │ 18 │1,296元 │未記載│576元 │13,408元│ ├─────┼───┼────┼────┼────┼────┼───┼────┼───┼────┼───┼────┼────┤ │99年10月 │72元 │ 50 │4,788元 │ 45.5 │ 5,438元│ 16 │1,728元 │ 24 │1,728元 │未記載│1692元 │15,374元│ ├─────┼───┼────┼────┼────┼────┼───┼────┼───┼────┼───┼────┼────┤ │99年11月 │72元 │ 52 │4,980元 │ 45.5 │ 5,438元│ 16 │1,728元 │ 24 │1,728元 │未記載│576元 │14,450元│ ├─────┼───┼────┼────┼────┼────┼───┼────┼───┼────┼───┼────┼────┤ │99年12月 │72元 │ 52 │4,980元 │ 54 │ 6,454元│ 16 │1,728元 │ 24 │1,728元 │未記載│576元 │15,466元│ ├─────┼───┼────┼────┼────┼────┼───┼────┼───┼────┼───┼────┼────┤ │100年01月 │74.5元│ 52 │5,152元 │ 27 │ 3,339元│ 16 │1,788元 │ 21 │1,565元 │未記載│596元 │12,440元│ ├─────┼───┼────┼────┼────┼────┼───┼────┼───┼────┼───┼────┼────┤ │100年02月 │74.5元│ 42 │4,162元 │ 58 │ 7,173元│ 16 │1,788元 │ 24 │1,788元 │未記載│596元 │15,506元│ ├─────┼───┼────┼────┼────┼────┼───┼────┼───┼────┼───┼────┼────┤ │100年03月 │74.5元│ 52 │5,152元 │ 56.5 │ 6,987元│ 16 │1,788元 │ 24 │1,788元 │未記載│596元 │16,312元│ ├─────┼───┼────┼────┼────┼────┼───┼────┼───┼────┼───┼────┼────┤ │100年04月 │74.5元│ 50 │4,954元 │ 60.5 │ 7,482元│ 16 │1,788元 │ 24 │1,788元 │未記載│596元 │16,608元│ ├─────┼───┼────┼────┼────┼────┼───┼────┼───┼────┼───┼────┼────┤ │100年05月 │74.5元│ 52 │5,152元 │ 54.5 │ 6,740元│ 16 │1,788元 │ 32 │2,384元 │未記載│596元 │16,660元│ ├─────┼───┼────┼────┼────┼────┼───┼────┼───┼────┼───┼────┼────┤ │100年06月 │74.5元│ 48 │4,756元 │ 53 │ 6,555元│ 16 │1,788元 │ 24 │1,788元 │未記載│596元 │15,483元│ ├─────┼───┼────┼────┼────┼────┼───┼────┼───┼────┼───┼────┼────┤ │100年07月 │74.5元│ 54 │5,351元 │ 52.5 │ 6493元 │ 16 │1,788元 │ 32 │2,384元 │未記載│ 0元 │16,015元│ ├─────┼───┼────┼────┼────┼────┼───┼────┼───┼────┼───┼────┼────┤ │100年08月 │74.5元│ 54 │5,351元 │ 60 │ 7,420元│ 16 │1788元 │ 24 │1,788元 │未記載│ 0元 │16,347元│ ├─────┼───┼────┼────┼────┼────┼───┼────┼───┼────┼───┼────┼────┤ │100年09月 │74.5元│ 48 │4,756元 │ 55 │ 6,802元│ 16 │1,788元 │ 24 │1,788元 │未記載│596元 │15,730元│ ├─────┼───┼────┼────┼────┼────┼───┼────┼───┼────┼───┼────┼────┤ │100年10月 │74.5元│ 50 │4,954元 │ 44 │ 5,441元│ 16 │1,788元 │35.5 │2,645元 │未記載│596元 │15,424元│ ├─────┼───┼────┼────┼────┼────┼───┼────┼───┼────┼───┼────┼────┤ │100年11月 │74.5元│ 50 │4,954元 │ 38.5 │ 4,761元│ 16 │1,788元 │ 6 │ 447元 │未記載│596元 │12,547元│ ├─────┼───┼────┼────┼────┼────┼───┼────┼───┼────┼───┼────┼────┤ │100年12月 │74.5元│ 52 │5,152元 │ 1.5 │ 186元 │ 16 │1,788元 │ 0 │ 0元 │未記載│596元 │ 7,722元│ ├─────┼───┼────┼────┼────┼────┼───┼────┼───┼────┼───┼────┼────┤ │101年01月 │78.3元│ 11.5 │1,197元 │ 0 │ 0元 │未記載│1,878元 │ 16 │1,252元 │未記載│ 0元 │ 4,327元│ ├─────┼───┼────┼────┼────┼────┼───┼────┼───┼────┼───┼────┼────┤ │101年02月 │78.3元│ 27 │2,810元 │ 0 │ 0元 │未記載│1,878元 │ 15 │1,174元 │未記載│626元 │ 6,488元│ ├─────┼───┼────┼────┼────┼────┼───┼────┼───┼────┼───┼────┼────┤ │101年03月 │78.3元│ 19 │1,977元 │ 0 │ 0元 │未記載│1,878元 │ 12 │ 939元 │未記載│626元 │ 5,420元│ ├─────┼───┼────┼────┼────┼────┼───┼────┼───┼────┼───┼────┼────┤ │101年04月 │78.3元│ 32 │3,330元 │ 0 │ 0元 │未記載│1,878元 │ 4 │ 313元 │未記載│626元 │ 6,147元│ ├─────┴───┴────┴────┴────┴────┴───┴────┴───┴────┴───┴────┴────┤ │備註: │ │1.本附表係依據本院卷一第116頁。 │ └─────────────────────────────────────────────────────────────┘ 附表二 ┌─────┬───────┬───────┬───────┐ │年月 │應付加班費總額│已付加班費總額│ 差額 │ ├─────┼───────┼───────┼───────┤ │98年6月 │ 8,067元 │ 5,865元 │ 2,202元 │ ├─────┼───────┼───────┼───────┤ │98年7月 │ 19,491元 │ 14,590元 │ 4,901元 │ ├─────┼───────┼───────┼───────┤ │98年8月 │ 19,542元 │ 14,953元 │ 4,589元 │ ├─────┼───────┼───────┼───────┤ │98年9月 │ 18,829元 │ 14,947元 │ 3,882元 │ ├─────┼───────┼───────┼───────┤ │98年10月 │ 17,801元 │ 14,145元 │ 3,656元 │ ├─────┼───────┼───────┼───────┤ │98年11月 │ 20,309元 │ 15,788元 │ 4,521元 │ ├─────┼───────┼───────┼───────┤ │98年12月 │ 14,857元 │ 11,678元 │ 3,179元 │ ├─────┼───────┼───────┼───────┤ │99年01月 │ 19,687元 │ 15,250元 │ 4,437元 │ ├─────┼───────┼───────┼───────┤ │99年02月 │ 13,507元 │ 10,730元 │ 2,777元 │ ├─────┼───────┼───────┼───────┤ │99年03月 │ 21,307元 │ 16,190元 │ 4,847元 │ ├─────┼───────┼───────┼───────┤ │99年04月 │ 20,247元 │ 15,523元 │ 4,724元 │ ├─────┼───────┼───────┼───────┤ │99年05月 │ 21,169元 │ 16,430元 │ 4,739元 │ ├─────┼───────┼───────┼───────┤ │99年06月 │ 19,433元 │ 14,718元 │ 4,715元 │ ├─────┼───────┼───────┼───────┤ │99年07月 │ 17,852元 │ 14,940元 │ 2,912元 │ ├─────┼───────┼───────┼───────┤ │99年08月 │ 13,586元 │ 12,373元 │ 1,213元 │ ├─────┼───────┼───────┼───────┤ │99年09月 │ 13,408元 │ 12,246元 │ 1,162元 │ ├─────┼───────┼───────┼───────┤ │99年10月 │ 15,374元 │ 14,120元 │ 1,254元 │ ├─────┼───────┼───────┼───────┤ │99年11月 │ 14,450元 │ 13,200元 │ 1,250元 │ ├─────┼───────┼───────┼───────┤ │99年12月 │ 15,466元 │ 14,016元 │ 1,450元 │ ├─────┼───────┼───────┼───────┤ │100年01月 │ 12,440元 │ 11,414元 │ 1,026元 │ ├─────┼───────┼───────┼───────┤ │100年02月 │ 15,506元 │ 13,868元 │ 1,638元 │ ├─────┼───────┼───────┼───────┤ │100年03月 │ 16,312元 │ 14,710元 │ 1,602元 │ ├─────┼───────┼───────┼───────┤ │100年04月 │ 16,608元 │ 14,908元 │ 1,700元 │ ├─────┼───────┼───────┼───────┤ │100年05月 │ 16,660元 │ 16,799元 │ -139元 │ ├─────┼───────┼───────┼───────┤ │100年06月 │ 15,483元 │ 1,554元 │ -81元 │ ├─────┼───────┼───────┼───────┤ │100年07月 │ 16,015元 │ 16,192元 │ -177元 │ ├─────┼───────┼───────┼───────┤ │100年08月 │ 16,347元 │ 16,482元 │ -135元 │ ├─────┼───────┼───────┼───────┤ │100年09月 │ 15,730元 │ 15,869元 │ -139元 │ ├─────┼───────┼───────┼───────┤ │100年10月 │ 15,424元 │ 15,572元 │ -148元 │ ├─────┼───────┼───────┼───────┤ │100年11月 │ 12,547元 │ 12,769元 │ 222元 │ ├─────┼───────┼───────┼───────┤ │100年12月 │ 7,722元 │ 8,005元 │ -283元 │ ├─────┼───────┼───────┼───────┤ │101年01月 │ 4327元 │ 2,617元 │ 1,710元 │ ├─────┼───────┼───────┼───────┤ │101年02月 │ 6,488元 │ 4,608元 │ 1,880元 │ ├─────┼───────┼───────┼───────┤ │101年03月 │ 5,420元 │ 3,541元 │ 1,879元 │ ├─────┼───────┼───────┼───────┤ │101年04月 │ 6,147元 │ 3,641元 │ 2,506元 │ ├─────┼───────┼───────┼───────┤ │ 合計 │523,288 元 │ 448,261元 │ 75,027元 │ ├─────┴───────┴───────┴───────┤ │備註: │ │1.本附表係依據本院卷一第116頁。 │ │2.「應付總金額」係指本院卷一第116 頁「應付」欄位;「已付總│ │ 額」係指本院卷一第116 頁「已付」欄位;「差額」係指本院卷│ │ 一第116 頁「差額」欄位。 │ │3.75,027元+13,710(被告補貼原告阮青松之食宿費)+1,848元 │ │ (99年原告阮青松短領之特別休假加班費)-6,128 元(100 年│ │ 原告阮青松溢領之特別休假加班費)=84,458 元 │ │4.84,458×6%=79,39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