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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0號

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羅培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蕭凱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鐘清雄即良田殯儀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0,27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台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特此裁定。又本院前依上訴人之聲請,以101 年度救字第39號裁定,准許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故上訴人應得暫免繳前開所示之上訴裁判費,附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0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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