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蕭凱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鐘清雄即良田殯儀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0,27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台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特此裁定。又本院前依上訴人之聲請,以101 年度救字第39號裁定,准許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故上訴人應得暫免繳前開所示之上訴裁判費,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