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5號原 告 馮俊英 訴訟代理人 施旭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末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8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 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1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紙在卷可憑,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