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99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999號
- 債權人
- 蒲鳳屏
- 債務人
- 明洲生產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彥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明洲生產通運有限公司已解散,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及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選任清算人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4日通知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11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