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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9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999號

債權人
蒲鳳屏
債務人
明洲生產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彥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明洲生產通運有限公司已解散,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及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選任清算人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4日通知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11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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