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潘冠秀即潘秀蘭 保 證 人 王皓正 債 權 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 法定代理人 賴來貴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劉惠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楊登尊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高詩婷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蔡沛蓁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 理 人 許正瑄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黃永富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黃文明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8日以屏院崑民執成字第101 司執消債更13號函通知18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表示意見,除附表編號14、16之債權人未明示不同意外,其餘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明示不同意之16位債權人(代表債權額97.9%),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及所代表債權額半數而未獲可決。經查,債務人目前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收費員乙職,有薪資單及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而依債務人所提102 年1 月至3 月之薪資單所示,其每月平均所得為新台幣(下同)21,078元【(21918 +17528 +23787 )÷3 =21078 ,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而債務人100 年薪資所得為155,338 元、101 年薪資所得為271,107 元,若以較高之101 年薪資所得計算其每月平均薪資所得為22,592元(271107÷12=2259 2 ,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佐,已高於債務人所提每月薪資所得,故以債務人前1 年(即101 年)之每月平均薪資所得22,592元認定為其每月所得,但該每月所得扣除其每月應繳納之勞保費338 元、健保費277 元後,債務人每月實領薪資為21,977元(22 592-338 -277 =21977 )。 三、債務人稱其租屋居住,每月租金1 萬元,另有子王○凱(82年生)、王○勳(87年生)須扶養,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惟為提高清償金額,故房屋租金及子女扶養費,大部分由夫負擔,其每月僅負擔3,000 元,並由夫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以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審酌債務人及其配偶均無房屋之不動產,故顯有租屋之必要,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且其長子王○凱雖已成年但尚在就學,其次子王○勳尚未成年,均有受其扶養之必要。而觀諸債務人所提以每月為1 期、分6 年72期、每期清償8,000 元、總計清償576,000 元、清償成數為7.54%之更生方案,以債務人每月所得21,977元,扣除每月更生方案清償金額8,000 元、房租及子女扶養費分擔額3,000 元,僅餘10,977元,供自身生活費用,與內政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244元相當,其所提更生方案顯已盡力。另債務人之夫即保證人甲○○,目前任職於耕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全年所得480,251 元,每月平均40,021元(計算式480251÷12= 40,021,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其於本院101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所提以每1 個月為1 期、總計96期、每期清償金額15,500元之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而裁定認可確定,並經調閱該卷宗核閱屬實,以債務人夫妻二人每月所得61,998元(40021 +21977 =61998 ),扣除每月更生方案清償金額23,500元(15500 +8000=23500 )及房屋租金10,000元,尚餘28,498元,供作全家生活費用,每人平均7,125 元,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核屬可行。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又查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新台幣8,0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7.54%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7,633,607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576,000元 │ │7.保 證 人:甲○○ 住屏東縣恆春鎮○○路000巷00弄00號5樓│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8.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 │ 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總清償總額│ │ │ │ │金額 │ │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451,333 │ 473 │ 34,056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2 │甲○(台灣)商業銀│ 398,887 │ 418 │ 30,096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 410,084 │ 430 │ 30,960 │ │ │限公司 │ │ │ │ ├──┼─────────┼─────┼────┼─────┤ │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301,418 │ 316 │ 22,752 │ │ │限公司 │ │ │ │ ├──┼─────────┼─────┼────┼─────┤ │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67,575 │ 71 │ 5,112 │ │ │限公司 │ │ │ │ ├──┼─────────┼─────┼────┼─────┤ │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739,742 │ 775 │ 55,8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7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296,694 │ 311 │ 22,392 │ │ │限公司 │ │ │ │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270,309 │ 283 │ 20,376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9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 35,440 │ 37 │ 2,66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10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 290,855 │ 305 │ 21,960 │ │ │限公司 │ │ │ │ ├──┼─────────┼─────┼────┼─────┤ │1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 365,648 │ 383 │ 27,576 │ │ │司 │ │ │ │ ├──┼─────────┼─────┼────┼─────┤ │12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 800,163 │ 839 │ 60,40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13 │內政部營建署 │2,668,049 │ 2,796 │ 201,312 │ ├──┼─────────┼─────┼────┼─────┤ │14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10,097 │ 11 │ 792 │ │ │司 │ │ │ │ ├──┼─────────┼─────┼────┼─────┤ │15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184,105 │ 193 │ 13,896 │ │ │限公司 │ │ │ │ ├──┼─────────┼─────┼────┼─────┤ │16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150,050 │ 157 │ 11,304 │ │ │司 │ │ │ │ ├──┼─────────┼─────┼────┼─────┤ │17 │勞工保險局 │ 2,178 │ 2 │ 144 │ ├──┼─────────┼─────┼────┼─────┤ │18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 190,980 │ 200 │ 14,4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總 計 │7,633,607 │ 8,000 │ 576,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