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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潘冠秀即潘秀蘭
即債務人
保 證 人 王皓正
債權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
法定代理人
賴來貴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劉惠齡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楊登尊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高詩婷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蔡沛蓁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理人
陳麗智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理人
許正瑄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黃永富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黃文明
債權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8日以屏院崑民執成字第101 司執消債更13號函通知18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表示意見,除附表編號14、16之債權人未明示不同意外,其餘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明示不同意之16位債權人(代表債權額97.9%),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及所代表債權額半數而未獲可決。經查,債務人目前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收費員乙職,有薪資單及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而依債務人所提102 年1 月至3 月之薪資單所示,其每月平均所得為新台幣(下同)21,078元【(21918 +17528 +23787 )÷3 =21078 ,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而債務人100 年薪資所得為155,338 元、101 年薪資所得為271,107 元,若以較高之101 年薪資所得計算其每月平均薪資所得為22,592元(271107÷12=22592 ,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佐,已高於債務人所提每月薪資所得,故以債務人前1 年(即101 年)之每月平均薪資所得22,592元認定為其每月所得,但該每月所得扣除其每月應繳納之勞保費338 元、健保費277 元後,債務人每月實領薪資為21,977元(22 592-338 -277 =21977 )。

三、債務人稱其租屋居住,每月租金1 萬元,另有子王○凱(82年生)、王○勳(87年生)須扶養,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惟為提高清償金額,故房屋租金及子女扶養費,大部分由夫負擔,其每月僅負擔3,000 元,並由夫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以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審酌債務人及其配偶均無房屋之不動產,故顯有租屋之必要,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且其長子王○凱雖已成年但尚在就學,其次子王○勳尚未成年,均有受其扶養之必要。而觀諸債務人所提以每月為1 期、分6 年72期、每期清償8,000 元、總計清償576,000 元、清償成數為7.54%之更生方案,以債務人每月所得21,977元,扣除每月更生方案清償金額8,000 元、房租及子女扶養費分擔額3,000 元,僅餘10,977元,供自身生活費用,與內政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244元相當,其所提更生方案顯已盡力。另債務人之夫即保證人甲○○,目前任職於耕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全年所得480,251 元,每月平均40,021元(計算式480251÷12=40,021,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其於本院101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所提以每1 個月為1 期、總計96期、每期清償金額15,500元之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而裁定認可確定,並經調閱該卷宗核閱屬實,以債務人夫妻二人每月所得61,998元(40021 +21977 =61998 ),扣除每月更生方案清償金額23,500元(15500 +8000=23500 )及房屋租金10,000元,尚餘28,498元,供作全家生活費用,每人平均7,125 元,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核屬可行。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又查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新台幣8,0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7.54%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7,633,607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576,000元                             │
│7.保  證  人:甲○○  住屏東縣恆春鎮○○路000巷00弄00號5樓│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8.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
│  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總清償總額│
│    │                  │          │金額    │          │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451,333 │    473 │  34,056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2  │甲○(台灣)商業銀│  398,887 │    418 │  30,096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  410,084 │    430 │  30,960  │
│    │限公司            │          │        │          │
├──┼─────────┼─────┼────┼─────┤
│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301,418 │    316 │  22,752  │
│    │限公司            │          │        │          │
├──┼─────────┼─────┼────┼─────┤
│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67,575 │     71 │   5,112  │
│    │限公司            │          │        │          │
├──┼─────────┼─────┼────┼─────┤
│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739,742 │    775 │  55,8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7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296,694 │    311 │  22,392  │
│    │限公司            │          │        │          │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270,309 │    283 │  20,376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9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   35,440 │     37 │   2,66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10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  290,855 │    305 │  21,960  │
│    │限公司            │          │        │          │
├──┼─────────┼─────┼────┼─────┤
│1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  365,648 │    383 │  27,576  │
│    │司                │          │        │          │
├──┼─────────┼─────┼────┼─────┤
│12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  800,163 │    839 │  60,40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13  │內政部營建署      │2,668,049 │  2,796 │ 201,312  │
├──┼─────────┼─────┼────┼─────┤
│14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10,097 │     11 │     792  │
│    │司                │          │        │          │
├──┼─────────┼─────┼────┼─────┤
│15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184,105 │    193 │  13,896  │
│    │限公司            │          │        │          │
├──┼─────────┼─────┼────┼─────┤
│16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150,050 │    157 │  11,304  │
│    │司                │          │        │          │
├──┼─────────┼─────┼────┼─────┤
│17  │勞工保險局        │    2,178 │      2 │     144  │
├──┼─────────┼─────┼────┼─────┤
│18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  190,980 │    200 │  14,4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總       計       │7,633,607 │  8,000 │ 576,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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