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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余瑞金
代理人
廖頌熙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張國呈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建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5,000 元,總清償金額為360,00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4.57 %,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0日以屏院崑民執玉字第101司執消債更32號函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典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有固定收入,其陳報每月薪資加計獎金約為20,000元,並提出薪資證明為證,又查其勞保投保薪資為22,800元,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另每月勞保費及健保費為579 元(計算式:411 +168 =579 ),乃以22,221元(計算式:22800-579 =22221 )列計其每月平均收入。

㈡債務人與其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余○萱(86年1 月生)、余○瑜(88年9 月生),由債務人與其配偶平均分擔扶養費用,又余○萱為輕度肢障之身心障礙者,有身心障礙手冊在卷可稽,其每月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3,500 元,則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計算,債務人每月應支出扶養其2 名未成年子女之費用為8,494 元【計算式:(10244 -3500+10244 )÷2 =8494】。

㈢債務人及其配偶名下均無不動產,現承租屏東縣新園鄉○○村○○路00巷0 弄0 號房屋居住,每月租金3,600 元,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憑,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平均分擔,是債務人每月租金支出為1,800 元(計算式:3600÷2 =1800)。

㈣則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扣除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應負擔之扶養費用及租金後,僅餘6,927元(計算式:22221 -5000-8494-1800=6927),作為其本人日常生活所需費用,顯已低於前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而無浪費可言,足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為已盡力清償。又縱債務人之長女年滿20歲後,債務人對之無須負擔扶養義務(仍可能因就學或因其為身心障礙者,不能覓得職業之因素須受扶養),惟以債務人之收入扣除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應負擔次女之扶養費用及房屋租金後,每月僅餘10,299元【計算式:22221 -5000-(10244 ÷2 )-1800=10299 】,仍與前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相近,而無浪費可言,亦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為已盡力清償。另債務人之次女雖亦於更生方案履行中之108 年9 月年滿20歲,債務人對之無須負擔扶養義務(仍可能因就學因素須受扶養),惟是時距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日期(即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算6年)僅差距2 、3 個月(即2 、3 期),且債務人之長女亦可能因身心障礙,不能覓得職業之因素而仍有受扶養之必要,再者,如以債務人之收入扣除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及租金後,每月僅剩15,421元(計算式:22221 -5000-1800=15421 ),仍與前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差距不大,是亦難因債務人之次女將於更生方案履行中之108 年9 月成年,即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為未盡力清償。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 至72期,每期(月)5,000元。 ││2.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 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4.57% ││5.債務總金額:7,878,371元。 ││6.清償總金額:360,000元。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 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請求││ 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至72期 │6 年清償││ │ │ │每期金額 │總額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12,537 │ 643 │ 46,29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823,693 │ 523 │ 37,65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96,894 │ 61 │ 4,39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323,958 │ 206 │ 14,83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177,325 │ 113 │ 8,136 ││ │有限公司 │ │ │ │├──┼────────┼─────┼─────┼────┤│ 6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 703,589 │ 446 │ 32,112 ││ │有限公司 │ │ │ │├──┼────────┼─────┼─────┼────┤│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180,105 │ 114 │ 8,208 ││ │有限公司 │ │ │ │├──┼────────┼─────┼─────┼────┤│ 8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851,854 │ 541 │ 38,952 ││ │有限公司 │ │ │ │├──┼────────┼─────┼─────┼────┤│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266,840 │ 169 │ 12,16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0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69,685 │ 44 │ 3,16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1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1,837,577 │ 1,166 │ 83,952 ││ │有限公司 │ │ │ │├──┼────────┼─────┼─────┼────┤│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713,056 │ 453 │ 32,61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3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431,785 │ 274 │ 19,728 ││ │公司 │ │ │ │├──┼────────┼─────┼─────┼────┤│ 14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6,877 │ 4 │ 28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5 │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26,054 │ 17 │ 1,224 │├──┼────────┼─────┼─────┼────┤│ 16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 356,542 │ 226 │ 16,272 ││ │有限公司 │ │ │ │├──┼────────┼─────┼─────┼────┤│總計│ │7,878,371 │ 5,000 │360,000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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