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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政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
即債權人屏東縣麟洛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禮治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辛純昌
相對人
即債權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施錦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第1 至24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000 元;第24至39期每期清償5,000 元;第40至72期每期清償10,000元,總清償金額為429,00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40.8%,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30日以屏院崑民執玉字第101 司執消債更46號函債權人表示意見,因附表編號2 、3 、5 債權人明示不同意,編號1 債權人明示同意,編號4 、6 債權人逾期未為回答,而應視為同意,則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未過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任職於惠成工程行,有固定收入,其每月薪資扣除勞保費及健保費後,約為21,500元,有在職證明書、101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

㈡債務人與其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張○祥(84年10月生)、張○瑄(86年1 月生),由債務人與其配偶平均分擔扶養費用,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計算,債務人每月應支出扶養其2 子之費用為10,244元(計算式:10244 ×2 ÷2 =10244 );又於104 年10月債務人之長子年滿20歲後,債務人對之無須負擔扶養義務,則債務人每月應支出扶養其長女之費用即為5,122 元(計算式:10244 ÷2 =5122);另於106 年1 月債務人之長女亦年滿20歲後,債務人對之亦無須負擔扶養義務,則債務人即無應支之扶養費用。

㈢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現居住於其母所有之房屋,尚無租金之支出,則以債務人每月平均所得,扣除第1 期至第24期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應負擔之扶養費用後,僅餘10,256元(計算式:21500 -1000-10244 =10256 );又以債務人每月平均所得,扣除第25期至第39期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應負擔之扶養費用後,僅餘11,378元(計算式:21500 -5000-5122=11378 );另以債務人每月平均所得,扣除第40期至第72期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後,僅餘11,500元(計算式:21500 -10000 =11500 ),需供作債務人本人日常生活所需,均與前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相近,而無浪費之可言,足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 至24期,每期(月)1,000 元;第25至39期,每期(月) ││ 5,000 元;第40至72期,每期(月)10,000元。 ││2.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 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40.8% ││5.債務總金額:1,051,463元。 ││6.清償總金額:429,000元。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 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第1 至24│第25至39│第40至72│6 年清償││號│ │ │期每期金│期每期金│期每期金│總額 ││ │ │ │額 │額 │額 │ │├─┼────────┼─────┼────┼────┼────┼────┤│1 │花旗(台灣)商業│ 271,601 │ 258 │ 1,292 │ 2,583 │110,811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2 │甲○(台灣)商業│ 120,130 │ 114 │ 572 │ 1,142 │ 49,002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99,330 │ 95 │ 472 │ 945 │ 40,545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屏東縣麟洛鄉農會│ 252,253 │ 240 │ 1,199 │ 2,399 │102,912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98,118 │ 93 │ 467 │ 933 │ 40,026 ││ │有限公司 │ │ │ │ │ │├─┼────────┼─────┼────┼────┼────┼────┤│6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 210,031 │ 200 │ 998 │ 1,998 │ 85,70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總│ │1,051,463 │ 1,000 │ 5,000 │ 10,000 │429,000 ││計│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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