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補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黃文娟
- 原告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335號聲 請 人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鳳琴、邱水上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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