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補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黃文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336號聲 請 人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麗雲、蔡志明間請求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