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 聲請人
- 王金足
- 相對人
- 漢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于軒
- 3樓
上列聲請人與漢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對漢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上列聲請人與漢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對漢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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