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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2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20號

聲請人
弘朔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峰
相對人
永立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子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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