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王起梆、黃章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74號聲 請 人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起梆 相 對 人 黃章銘 0號11樓之4 相 對 人 劉瑞珍 段180巷6號8樓之23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正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