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全興國際水產股份有限公司、陳合修、洪宜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38號聲 請 人 全興國際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合修 相 對 人 洪宜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原本二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