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4號
- 原告
- 燁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芳吉
- 訴訟代理人
- 郭季榮律師
- 被告
- 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建福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朗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上開期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8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4號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上開期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8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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