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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羅培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號

聲請人
即原告
佳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杰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基於與被告所簽訂之冷凍系統控制工程合約、滷水冷凍系統工程合約等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工程款,而觀諸系爭契約第14條均已有約定就該契約所生爭議,合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工程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且由其等於契約有明示管轄法院,亦可見應有排除其他法院為管轄法院之意,依首揭規定意旨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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