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黃紀錄
- 法定代理人江盛霖、林淑惠
- 原告振宇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4號原 告 振宇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盛霖 訴訟代理人 林榮和律師 被 告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8 月3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於上開辯論期日時,兩造均應提出本件爭執之契約原本全部,被告並應提出執有之系爭2 張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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