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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黃紀錄
  • 法定代理人
    江盛霖、林淑惠

  • 原告
    振宇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4號原   告 振宇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盛霖 訴訟代理人 林榮和律師 被   告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8 月3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於上開辯論期日時,兩造均應提出本件爭執之契約原本全部,被告並應提出執有之系爭2 張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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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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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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