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號原 告 三和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龍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被 告 穎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莉 訴訟代理人 張江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8 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怡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