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開銘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5 日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87,793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5,6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