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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91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陳威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告
鄭彥鴻
被告
大統畜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00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2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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