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0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05號
- 原告
- 蕭麗莉
- 被告
- 協添金屬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涂烏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監察人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之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