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06號原 告 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東二路28號 法定代理人 張耿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7,400 元,應繳裁判費15,949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850 元外,尚應補繳99元。 ㈡、請提出業經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4 月26日雄院高101 司執勇字第54685 號執行命令所扣押之相關明細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