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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告
香揚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智弘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94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5,4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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