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8號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板橋區縣○○道○段68號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被 告 李金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金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原告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李金奎、彭運湖發支付命令,惟李金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 條 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8,217 元,應繳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192元。 ㈡、被告李金奎部分: 請提出對於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11680 號支付命令異議「具體理由」之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