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屏東分處、鍾竹英、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陳石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2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屏東分處 法定代理人 鍾竹英 被 告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萬6,750 元(計算式:650 ×795 =51675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 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