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廖月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36號原 告 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月友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83,2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59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繳納109,0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