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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羅培毓
  • 法定代理人
    廖月友

  • 原告
    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36號原 告 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月友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83,2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59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繳納109,0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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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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