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4號
- 原告
- 張聖彬
- 被告
- 致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惟按監察人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之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