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5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56號
- 原告
- 高雄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漢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育志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17,484 元,原告應繳裁判費71,48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70,9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