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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57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張世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告
範進永
原告
斐文定
原告
阮文祝
原告
武重樹
原告
馮俊英
原告
陳文四
原告
阮春瓊
原告
陳文南
原告
阮文南
原告
黎清義
原告
前列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旭錦律師
被告
力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經核各原告請求給付金額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下:

㈠、原告範進永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866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20元。

㈡、原告斐文定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3,382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5元。

㈢、原告阮文祝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6,232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5元。

㈣、原告武重樹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6,509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10元。

㈤、原告馮俊英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7,061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

㈥、原告陳文四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0,61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

㈦、原告阮春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7,834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

㈧、原告陳文南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3,984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10元。

㈨、原告阮文南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4,084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5元。

㈩、原告黎清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3,821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1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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