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範進永、斐文定、阮文祝、武重樹、馮俊英、陳文四、阮春瓊、陳文南、阮文南、黎清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57號原 告 範進永 原 告 斐文定 原 告 阮文祝 原 告 武重樹 原 告 馮俊英 原 告 陳文四 原 告 阮春瓊 原 告 陳文南 原 告 阮文南 原 告 黎清義 前列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旭錦律師 被 告 力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經核各原告請求給付金額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下: ㈠、原告範進永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866元 ,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20元。 ㈡、原告斐文定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3,382元,應徵收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555元。 ㈢、原告阮文祝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6,232元,應徵收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555元。 ㈣、原告武重樹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6,509元,應徵收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610元。 ㈤、原告馮俊英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7,061元,應徵收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500元。 ㈥、原告陳文四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0,610元,應徵收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500元。 ㈦、原告阮春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7,834元,應徵收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500元。 ㈧、原告陳文南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3,984元,應徵收之第 一審裁判費為610元。 ㈨、原告阮文南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4,084元,應徵收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555元。 ㈩、原告黎清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3,821元,應徵收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1,1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