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5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57號
- 原告
- 範進永
- 原告
- 斐文定
- 原告
- 阮文祝
- 原告
- 武重樹
- 原告
- 馮俊英
- 原告
- 陳文四
- 原告
- 阮春瓊
- 原告
- 陳文南
- 原告
- 阮文南
- 原告
- 黎清義
- 原告
- 前列十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施旭錦律師
- 被告
- 力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經核各原告請求給付金額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下:
㈠、原告範進永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866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20元。
㈡、原告斐文定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3,382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5元。
㈢、原告阮文祝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6,232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5元。
㈣、原告武重樹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6,509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10元。
㈤、原告馮俊英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7,061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
㈥、原告陳文四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0,61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
㈦、原告阮春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7,834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
㈧、原告陳文南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3,984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10元。
㈨、原告阮文南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4,084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5元。
㈩、原告黎清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3,821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1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