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楊紫瑄、楊紫綺、李采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2號原 告 楊紫瑄 原 告 楊紫綺 兼上二人法 李采縈 定代理人 原 告 楊邱肆爾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翰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致忠、林志安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提出之法律扶助審查表所准予扶助內容為刑事之偵查告訴代理,請釋明原告就本件民事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有無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原告等四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件如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