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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張世賢

  • 原告
    楊紫瑄楊紫綺李采縈楊邱肆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2號原 告 楊紫瑄 楊紫綺 兼前列二人 李采縈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楊邱肆爾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翰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致忠、林志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77,3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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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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