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張世賢
- 原告楊紫瑄、楊紫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2號原 告 楊紫瑄 原 告 楊紫綺 原告兼上二人李采縈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楊邱肆爾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翰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致忠、林志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減縮後核定為新臺幣1,9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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