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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1號

上訴人
中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孋玉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979,837元(即上訴人勝訴可獲分配金額之總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5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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