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1號
- 上訴人
- 中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孋玉
- 被上訴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979,837元(即上訴人勝訴可獲分配金額之總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5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