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7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京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山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良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5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