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8號
- 原告
- 三詠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斌
- 代理人
- 林瑞彬
- 被告
- 劉衍庭
- 被告
- 吉昇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劉連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又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26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茲檢送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予被告,並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
之。(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
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
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
。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
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
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
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
利爭點之整理。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
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
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
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
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