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3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3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仲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